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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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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万宝新区财金部,市直各部门(单位):为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我市专家型人才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2017年9月12日附件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规范绩效评价评审专家的聘用和管理,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湘财绩〔2014〕26号)及《娄底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娄政办发〔2013〕2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财政局、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组织评审机构”)聘用评审专家参与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评审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包括参与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监控报告评审、绩效评价方案评审和绩效评价报告评审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组织评审机构聘用,以独立身份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人员。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四条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被选聘的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有财政管理、绩效评价、经济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行业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不到学历或职称要求,则需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且符合绩效评价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3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管理;(六)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七)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可填报《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申请表》(附表1),并同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三)个人业绩材料,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复印件;(四)1寸免冠近照两张。第六条市财政局对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者,即可获得绩效评价评审专家资格。第七条评审专家聘用期为3年,聘用期内因故解聘的,由市财政局办理解除聘用手续。聘用期满,市财政局将根据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及参加相关培训等情况对评审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方可予以续聘。第三章评审专家库管理第八条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需要,逐步建立能适应各类绩效评价对象需要的分类评审专家库。第九条市财政局建立评审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审专家的具体信息,并建立规范的评审专家入库、评审专家工作考核和评审专家退出机制。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评价工作需要调整评审专家人员结构和规模。第十条评审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机制。组织评审机构和县(市、区)财政局需要从评审专家库聘请评审专家的,可通过市财政局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评审专家权利:(一)获取被评价项目相关制度及相关情况;提出评价范围内的专业质询,以深入了解评价对象的相关情况。(二)在评审过程中自由发表评审意见。(三)对需要表决的评审事项行使表决权。(四)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评审专家义务:(一)在组织评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确认能否参加评审工作,确认参加后应如期准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组织评审机构,以便组织评审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另请评审专家。(二)应根据组织评审机构提供的材料和其他可能途径,在评审前详细了解被评价对象的相关情况,准备评审意见。(三)对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监控报告、绩效评价方案及评价报告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具体、可操作。(四)对需要表决的评审事项进行表决。(五)按要求填写评审专家评审意见表。(六)自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未经组织评审机构同意,不得引用评价发现和相关结论。(七)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被评价单位及个人的好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评审专家的选用和管理第十三条组织评审机构和县(市、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的,应填写《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需求表》(附表2),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如有特殊需要,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选聘评审专家,并及时转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第十四条评审专家接受聘用委托时,遇到与被评价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参加绩效评审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具体评价工作。被评价方认为评审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组织评审机构审定。第十五条组织评价机构应根据评价专家参与评价的工作量,参照市场行情和省市相关业务的报酬标准及具体评价情况支付评价费。第十六条从评审专家库中聘请评审专家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组织评审机构应填制《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附表3),向市财政局反馈评审专家工作情况。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相关政策和法规方面的学习和培训。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在绩效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记录不良行为、通报和解聘等处理:(一)泄露绩效评价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利用评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组织评审机构方提出的。(四)一年内参加评审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确认参加后未经组织评审机构同意擅自缺席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表:1.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申请表2.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需求表3.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附表1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是否在职职务职称评定时间学历所学专业毕业学校毕业时间从事专业从事时间手机单位地址单位电话电子邮箱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项目、论文、发明创造):负责或参与评审的重大项目: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审意见:本人声明:本人上述所填内容均真实有效。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声明人:年月日娄底市财政局意见:(盖章)年月日编号:附表2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需求表评价组织单位(盖章):评价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万元)评价项目简况评审开始时间预计所需时间专家类型及人数需求:1.2.3.4.5.6.…须指定或回避的专家姓名及理由: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传真:娄财绩〔2017〕222号附表3娄底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评价组织单位(盖章):评价项目名称:评审时间评审地点序号专家姓名有无迟到早退专家事先准备情况专家意见的具体性、可操作性专家意见的客观性专家意见的公正性对专家本次评审的综合评分其他需要说明事项12345对专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注:1.专家事先准备情况、发表意见的具体性、可操作性、客观性、公正性、综合评分等请根据情况打分,最高5分,最低0分;2.关于迟到早退栏,有迟到、早退情况该项得0分,没有则得5分。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7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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