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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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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娄底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工作规程》的通知娄财建〔2016〕297号各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分)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市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娄底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工作规程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2月12日附件:娄底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充分发挥促进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32号)、《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100号)和《湖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使用规定(试行)》(湘环发〔2014〕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市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现有排污单位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达标排放量为基准,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为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缴纳的费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预留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挂牌、拍卖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第三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对市级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进行分配、监督和管理,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市级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资金按照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进行申报、审核和分配,以项目法为主。因素法主要考虑污染物总量削减、环境质量改善、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交易机构日常运行等。污染治理支出包括污染减排工程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支出等,重点支持工程减排项目。排污权收购成本包括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按规定回购或收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指标而发生的支出。第五条市环保局每年按规定编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年度收支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其纳入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第三章申报程序及条件第六条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用于企业污染治理支出的部分,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先按区域污染源管理权限进行初审,再推荐上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审查,按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七条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有效材料:(一)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资金申报项目表(见附件1,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排污权证复印件(工业企业);(四)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六)按规定要求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七)区域污染防治项目需提供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第八条申报单位近两年应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未被各级环保部门处罚;近两年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未被列入环境不良企业,对被列为环境风险企业的要从严审查;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其中工业企业应足额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九条污染治理资金优先安排已完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和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已完成前期工作可立即开工建设的项目。所补助的项目资金到位后实施期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条各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应对其申报项目的实施基础、开工条件、建设方案、工艺流程、环境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查,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按以下基本流程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一)项目初审。市环保局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形成初审意见。(二)专家评审。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必要时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包括专业技术审查和财务预算审查。(三)项目审定。根据项目初审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市环保局召开局务会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四)资金审批。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意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十二条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项目,一律按国库管理和集中支付的规定拨付到位。第五章实施与监管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对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全过程负责。要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及工程监理制。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技术方案、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等有重大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向市环保局提出变更申请,由市环保局重新进行论证,做出批复,按原审批渠道调整资金。第十五条从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资金补助时,原则上将企业的富余排污权收回到市级进行排污权储备。对工业企业已经有偿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补助收回。对工业企业无偿获得的指标,市环保局会同县区环保局确定指标收回数量,原则上每补助800元,要求收回1吨化学需氧量、或1吨二氧化硫、或0.5吨氮氧化物、或0.5吨氨氮、或10千克重金属。对于农业、社会服务等未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行业,可给予减排项目适当资金补助,其排污权指标暂不实施政府收回储备。原则上每补助800元,要求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或1吨二氧化硫、或0.5吨氮氧化物、或0.5吨氨氮、或10千克重金属。第十六条污染治理项目资金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市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市环保局正式受理后,会同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完成验收。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娄底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项目竣工验收表》(见附件2)、项目工作总结、招投标文件、项目建设主要合同文件、污染治理资金拨付凭证、财务决算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实施过程相关图片(或视频)等资料。污染治理项目验收监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第十七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环保局对每个污染治理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各级环保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编制上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并将有关情况总结、建档。第十八条县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可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十九条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1.娄底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资金申报项目表2.娄底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项目竣工验收表3.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1娄底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资金申报项目表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公章)行业名称行业代码所处流域所属县区项目预计开工时间项目预计完工时间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传真邮箱项目申报理由(限150字内)污染治理工艺方案(或政府采购方案)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指标(限200字内)投资及其构成、(资金筹措)项目预期绩效,含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及收回储备量申请支持金额财政拨款万元占投资总额比例(%)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及资质(必要时)近两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近两年排污费缴纳情况市环保局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市财政局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附件2娄底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项目竣工验收表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属地项目总投资(万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资金(万元)自筹资金(万元)资金下达时间及文号项目完成时间申请验收时间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组长污染治理工艺项目实施的绩效,含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及指标收回量储备负责竣工验收的环境监测机构意见(附监测数据)年月日(盖章)验收小组意见(由环保及财政部门参与验收的有关负责人填写并签名)签名:年月日市环保局意见年月日(盖章)附件3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序号项目类型项目属地项目单位项目名称资金指标文号项目总投资(万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资金(万元)目前实际完成投资(万元)项目进展情况项目预计完成时间项目实施绩效情况排污权收回储备指标前期设计在建设备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合计注:1.“项目类型”指工业治污、畜禽治污、生态整治、能力建设、指标回购、平台建设、日常运行等;2.“项目属地”填列该项目所在地县区名称;3.“资金指标文号”指市财政局下达资金的指标文号;4.“项目进展情况”在相应进展阶段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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