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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市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娄财农〔2011〕189号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9日 政策文号:娄财农〔2011〕18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市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娄财农〔2011〕189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农村工作局:为加强市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2010年11月29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联合制定了《娄底市市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市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水利局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附件娄底市市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级小农水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小型水源工程、小型河道治理工程、小型泵站、小型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第三条市级小农水专项资金应在“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总框架下,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的原则,引导村民筹资投劳,吸引社会资金,整合其他资金,建立多主体、多渠道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对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组集体及水利管理单位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具体项目进行补助。第四条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共同组织和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工作,其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水利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二章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五条市级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山平塘(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渠和小型河道等。第六条市级小农水专项资金费用支出范围:(一)项目建设材料费;(二)设备费用;(三)施工机械作业费;(四)项目管理费。包括项目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勘测设计、技术咨询、培训费和信息服务等支出,其中前期工作经费不得高于市级小农水专项资金的3%。第七条按工程分类进行定额补助:新建单个容积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集蓄工程按蓄水容积每立方米补助不超过50元;坪塘按蓄水容积每立方米补助2-5元(新建取高值,改造取低值)。灌溉排水工程的节水改造费用按设备、材料购置费的一定比例补助,亩均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新建机电泵站(含排涝泵站)最高补助标准每千瓦不超过2000元,更新改造的最高补助标准每千瓦不超过1000元;为小型灌区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清淤每方土补助2-4元。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第八条申请市级小农水专项资金的对象包括:1.农户或联户;2.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村组集体或有关联的若干行政村联合体;4.水利管理单位。第九条项目申报程序为:申请对象出具报告,经乡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市级水利部门申报,报县级水利部门备案。第十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1.申报对象的基本情况。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协会或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2.项目建设方案和建成后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及村民有关决议、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3、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一事一议”有关规定,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第十一条市级小农水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为:市级水利部门对各县市申请的小农水工程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工程建设内容,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年度计划和补助经费额度,按《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形成实物工程量。工程完工后,由市水利局委托县水利局或乡镇水管站进行验收,财政部门凭验收单付款,市水利局对工程量及施工质量开展抽查,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管理开展抽查。第十三条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市级小农水专项资金及其他水利建设资金。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级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项目建设单位要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市级小农水专项资金。第十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七条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处理或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对象,将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市级小农水专项资金。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11月9日起执行。主题词:财政水利资金管理通知抄送:市人民政府。共印20份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1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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