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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娄人社发〔2017〕10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关于做好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60号)和《娄底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娄政发〔2016〕20号)精神,现就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异地就医结算范围对象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在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城乡居民异地就医结算适应已经备案的下列人员:(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二)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三)异地急诊人员:指在统筹区外务工、出差、探亲、旅游等因急诊抢救需住院治疗的人员。二、统一异地就医结算支付政策(一)异地就医支付比例:统一城乡居民异地就医(特指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就医地直接结算,具体起付线标准、支付比例见下表: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起付标准2300元1000元500元支付比例50%60%70%城乡居民在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院之外异地就医的,按我市现有政策执行,起付线1500元,报销比例45%。异地转诊人员由医院转诊,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按上述政策执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的按分级转诊的政策执行,市内降低10%、市外降低20%的报销比例。(二)关于基金结算1.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城乡居民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以省为单位,采取年初基金归集、按月垫付模式,通过跨省异地结算平台与其他(市、区)直接结算,年终与省内各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结算。2.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城乡居民跨市州异地就医,开通了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通过省级结算平台与市医保处直接结算,由市医保处与各县市区统一结算;城乡居民跨县市区就医,市内开通了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通过市级结算平台与市医保处直接结算,由市医保处与各县市区统一结算。未开通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先全额垫付后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账。三、扎实做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一)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广泛宣传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相关政策,让城乡居民参保人知晓这一惠民政策,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备案、参与结算。(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医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加强与经办机构对帐管理,确保帐帐相符、帐款相符。(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全面掌握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进展情况,强化异地就医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异地就医专项检查工作,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4日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7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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