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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驻村全科医生人事薪酬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娄底市驻村全科医生人事薪酬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娄卫发〔2017〕17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计生局、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现将《娄底市驻村全科医生人事薪酬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娄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娄底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财政局2017年11月13日娄底市驻村全科医生人事薪酬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全市驻村全科医生的人事薪酬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师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2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全科医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7〕1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驻村全科医生是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派驻到建制村开展基本医疗等巡诊服务的全科医生。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驻村全科医生的人事薪酬管理,县级编制部门负责驻村全科医生的编制管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驻村全科医生的管理、考核。驻村全科医生要严格遵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条县级编制部门要按照辖区内建制村数在各自编制总量内逐步调剂编制,保障解决驻村全科医生所需编制,同时设立驻村全科医生专项编制,不得挤占挪用,驻村全科医生最低服务期满且连续5年考核合格后可定编到人。第四条县级人社部门要将入编驻村全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岗位设置范畴,对驻村全科医生在职称聘用与晋级时,相关部门应给予政策扶持。第五条实施全科医生招聘和培养计划。对具有全科医生或执业医师资质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紧缺急需人才的规定实行公开招聘,使用专项编制,在进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后办理聘用手续,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派遣到建制村开展巡诊工作。第六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成立驻村全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驻村全科医生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分为平时考核、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定期公布,作为年度考核和全科医生执业注册退出机制的主要内容,作为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并与签约服务费拨付挂钩。第七条加大对驻村全科医生的培训力度。除理论培训外,要采取轮派方式,每3-5年组织驻村全科医生免费到县级综合医院或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医院进行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八条建立驻村全科医师退出机制。严格驻村全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引导驻村全科医生多种方式执业。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辞退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提前30日发出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第九条对驻村全科医生在办理入编手续前,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驻村全科医生签订人事代理手续,期限不得低于5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解除聘任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全额返回国家、省、市、县、乡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期间的费用,如属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毕业生,则还须全额返回在校期间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和发放的生活补助费。驻村全科医生执行国家规定的薪酬制度和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考核后每年发放一次,其他工资补助实行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的比重参照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执行,要适当扩大收入差距。驻村全科医生享受全科医生津贴(300元/月/人)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第十条鼓励各地按规定对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各方面表现突出的驻村全科医生开展评比、表彰、奖励。第十一条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新晋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具备基层全科医生工作经历。对曾在驻村全科医生岗位上辛勤耕耘过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第十二条对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的驻村全科医生享有现有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优待政策,且在晋升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时按服务年限予以适当加分。第十三条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确保驻村全科医生人事薪酬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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