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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吃空饷”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吃空饷”问题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吃空饷”严重违反国家工资福利政策,属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突出问题。为进一步严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工资管理,从制度上预防和遏制各种“吃空饷”现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解聘、辞职、辞退、开除人员的工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解聘、辞职、辞退、开除工作人员,应在批准的当月,及时报组织、人社、财政、编制部门备案,办理停发工资、注销工资账户、注销编制等手续。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二、关于调动(调任)人员的工资处理(一)工资转移凡正式调动(调任)工作的人员(含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市直单位到县市区任职、从主管部门到下属单位任职的领导干部等),必须按“工资关系随行政关系走”的原则,将其工资关系与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同时转入现工作单位(调入单位)。(二)工资发放自调动之日起一个月内,原工作单位(调出单位)务必到组织、人社、财政、编制部门办理停发工资、注销工资账户、注销编制等手续;自调动的次月起,由现工作单位(调入单位)负责发放工资,工资标准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工资制度执行。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杜绝重复领取报酬。三、关于原有停薪留职人员的工资处理严禁停薪留职。原已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或回单位上班,或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今后,凡发现停薪留职的,一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四、关于提前离岗(提前退养、内退)人员的工资处理除机构改革时国家另有政策外,严禁提前离岗(提前退养、内退、退线)。今后,凡发现提前离岗(提前退养、内退)的,一经查实,一律停发工资、追缴违规所得、并按旷工处理。五、关于借调(借用、抽调)人员的工资处理(一)总的原则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借调工作人员。(二)特殊情况处理特殊情况是指因市委市政府某专项工作、重大活动需要,有关单位成立临时机构确需借调人员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先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按照从严掌握原则,可以借调个别工作人员。借调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以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为限;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时间的,要重新办理借调手续。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选调生不得借调。借调人员原则上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不得在原单位和借调单位同时领取报酬。(三)违规借调(借用)处理凡违反规定借调的,一经查实,一律停发工资。六、关于病假人员的工资处理(一)总的原则严禁随意批病假。对确实因患病不能正常工作的,要严格条件,严格把关,严格管理。(二)请病假条件1、凡请病假的人员,均应提供县、市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确实生病需要请假治疗的有关依据(包括病历本、医检资料、诊断结果、住院通知等);2、病假不得超过规定的治疗期(医疗期)。(三)单位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1、核实职责:核实病情的真假;核实病历本、医检资料、诊断结果、住院通知的真假;核实治疗期限。2、跟踪管理职责: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经常与医院查核等方式,掌握病假人员的治疗动态,防止其游离于管理之外。(四)对弄虚作假骗取病假人员的处理各单位要严防无病当有病、小病当大病、借虚假生病之名行不上班之实等现象的发生。对弄虚作假骗取病假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五)病假期间的工资处理1、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按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有关规定核减工资;2、绩效工资按“个人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应予以扣减”原则处理;3、凡病假期间需核减或扣减工资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核减或扣减工资手续。4、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不正常增加工资。(六)因病提前退休(退职)对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应向人社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凡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七)办理备案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七、关于脱产学习人员的工资处理(一)脱产学习分类分为公派脱产学习、非公派脱产学习两大类。学历教育(如读研)原则上属于非公派脱产学习。(二)脱产学习条件1、所有脱产学习人员,均应提供能够证明其确实脱产学习的有关依据(如录取通知、入学通知等);2、不得超过规定的学习期。(三)对借虚假学习之名、行不上班之实人员的处理各单位要严防借虚假学习之名、行不上班之实现象的发生。对借虚假学习之名、行不上班之实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四)单位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1、核实职责:应认真核实有关入学依据的真假;2、跟踪管理职责:应经常与学校联系,掌握脱产学习人员的动态,防止其游离于管理之外。(五)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处理非单位派出(即非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人员,均应与单位签订脱产学习合同,合同中约定学习期满回原单位工作且不少于3年的,可保留人事关系,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未签订脱产学习合同的,不保留人事关系,单位应及时办理工资停发、转移和销户手续。非公派脱产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不正常增加工资。(六)办理备案对非公派脱产学习人员,所在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八、关于旷工人员、自动离职(自动离岗)人员、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坚持正常上班人员的工资处理严禁旷工;严禁自动离职(自动离岗);严禁在编不在岗;严禁不坚持正常上班(偶尔来上班、上自由班)。违反规定的,一律先停发工资,再按旷工处理。九、关于受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待遇处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应按《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等文件规定,及时办理降低或停发工资等手续。十、关于兼职人员的工资处理(一)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五)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一律予以收缴。十一、关于工资性质与单位性质不相符人员的工资处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资性质与单位性质相匹配”政策:机关和已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只能执行机关工资制度,不能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未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只能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不能执行机关工资制度。十二、关于已到退休年龄人员的工资处理严禁擅自延长退休;严禁擅自推迟办理退休手续。因办理退休手续时间与应当退休时间(到龄的当月)存在时间差而产生的多计发的工资福利(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公积金等),一律予以追扣。严格执行国家的退休制度。凡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须本人提出申请,不须征求本人意见,不须征得本人同意,但所在单位应在办理报批手续前与本人谈话,通知本人。退休时间以到龄的当月起算,到龄后一个月内必须办完退休手续,退休费从到龄退休的次月起计发。十三、关于死亡、下落不明(失联、失踪)人员的工资处理(一)人员死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自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工资(或离退休费)。严禁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工资(或离退休费)。所在单位应当自人员死亡之日起1个月内,凭火化证到人社、财政、编制部门办理停发工资、注销工资账户、注销编制、审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以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手续。(二)人员下落不明(失联、失踪)人员下落不明(失联、失踪)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停发工资(离退休费)手续。自下落不明(失联、失踪)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符合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条件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手续。十四、关于特殊岗位津贴的处理国家政策明文规定:“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社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各单位要不折不扣执行政策,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不得自行调整特殊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十五、责任追究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严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纪律的重要性,严格执行人事工作纪律及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要在领会精神,明确政策的基础上,开展对照检查,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市里将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对各单位工资福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今后,凡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一)对个人的处理1、停发工资;2、追缴违规所得;3、按照解聘、辞职、辞退、开除、处分等相关人事管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二)对单位的处理1、负责追缴违规所得;2、承担由“吃空饷”引起的一切纠纷和后果;3、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作为的责任;4、视情节轻重,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可直接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十六、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娄底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审批表2.《娄底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工资扣减审批表》3.《娄底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脱产学习备案花名册》4.《娄底市机关事业单位到龄未按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扣减工资审批表》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2014年11月14日附件1娄底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用审批表借用单位借用时间借用事由被借用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单位及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专业有何专长借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借出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借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组织人社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娄人社发〔201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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