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娄底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1日
政策文号:娄交计〔2018〕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娄底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现将《娄底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娄底市交通运输局2018年2月11日娄底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完成任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65号)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农路〔2017〕226号)以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3号)的精神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已纳入省级规划的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的建设管理。第三条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应遵循“三基本三确保”,即统一建设、依规实施、整合资金的基本要求,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廉洁的工作目标。第四条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脱贫攻坚考核和省、市重点民生实事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范围,按年度进行检查考核。第五条纳入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已批准立项。第二章建设目标和职责第六条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目标:全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总任务2202公里,涉及到2606个自然村。2018年和2019年两年内完成。2018年完成双峰县规划内所有里程和其他县市区的所有贫困村和部分非贫困村的自然村共计1680公里的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完成通水泥(沥青)路自然村1900个。2019年完成剩余的522公里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完成通水泥(沥青)路自然村706个。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的建设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汇总上报、招标、进度和质量的监督、验收抽查等工作。积极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加强对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的指导、协调,推进辖区内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建项目公司、筹措整合资金、造价审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验收、简化程序、加强对乡镇村的技术业务指导、进度上报、确定管养部门、落实管养责任人和资金等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乡镇、建制村负责土地调整、组织完成路基工程建设任务、施工环境保障等工作。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相关管理职责。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十条2018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组织力量,对进入省级规划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项目进行调查摸底,主要内容是有无轨迹、有无路基、路基是否达到路面施工标准等情况。第十一条2018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时研究并报县市区政府出台本地区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重点明确项目公司组建、资金筹措整合额度、造价预算、实施步骤、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保障等工作,同时召开全县工作部署会议。在2018年3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2018年必须实施的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项目的简易设计、预算、造价审查工作。第十二条市里完成统一建设招标工作后,确定一家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总体框架协议,在2018年3月底和12月底前,县市区人民政府从省级规划中选取项目分别形成2018年、2019年年度建议计划,由市里审核、汇总上报,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查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工作情况下达建设计划。省计划下达后15日内,县交通部门应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作为省市月检查、季督查、年底考核工作依据。第十三条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主要建设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交公路发〔2004〕372号)等规定,一般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非重载交通的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与乡村旅游区域、田园综合体区域、文物保护区域相连的自然村公路建设采用沥青路面,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采用4.5米路基宽度或3.5米路面宽度时,每300米左右设置一个错车道。路基顶面单点弯沉检测值应达到四级公路规范要求,应同步建设好路肩和排水设施,在陡坡、急弯、沿河、村庄和人群聚集地路段应因地制宜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交通安全保障能力。新建桥涵的设计荷载应不低于公路—II级的要求,桥涵净宽与路基同宽。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量、受益人口、沿线资源、地形地质、原有道路条件等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确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的建设标准。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在保障行车安全的前提下,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可适当降低技术指标。第十五条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中的大中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及涵洞工程可进行简易设计,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或由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应包括路线走向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构造物结构图及施工图预算等基本文件。第十六条大桥、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其他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的设计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审批。第十七条市、县交通运输造价部门要严格把好造价预算关,实施零利润控制,审核好造价预算。第十八条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在省级规划内,采取申报制和以奖代投的方法推进整项工作。由各自然村主动申报,村支两委统一填报“申请建设报告单”并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确保路基达标和施工环境。第四章工程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要严格按照省级规划确定的规模、自然村点位、线路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调整。第二十条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用地由乡镇、村委会依法协调解决,尽量不要拆迁。第二十一条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应当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加强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并鼓励当地群众参与,每个村支两委可选派2名以上的党员、村干部、德高望重的同志担任义务监督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建立月检查、季督查、年底考核的工作机制。市级月度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标准、施工质量和配套设施完善情况;季度督查重点检查施工管理、建设情况、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召开调度会议;年底考核检查计划完成、质量、标准和管理情况并结合月检查、季督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局每月通报检查情况。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局要相应建立督查、调度制度,每月督查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的建设情况不少于1次,每个季度调度不少于1次,全面督查和调度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的建设情况,将督查和调度情况进行通报并报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十三条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中的大中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其它建设项目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进行监理,也可以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自行组建监理组进行监理。第二十四条大桥、隧道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其它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所负责。第二十五条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行工程月报告制度。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每月25日前将工程进度报表、完成投资、资金到位等情况通过省农村公路建设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给市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并报市交通运输局计划科。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同步报送项目开工前、完工后的照片(使用省交通运输厅开发的APP采集带坐标的照片,每300米一张)。第二十六条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行验收制度。大桥、隧道工程按照《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其它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所有完工项目进行100%的验收,验收工作应邀请项目所在地财政、审计、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等部门(单位)人员参与。市交通运输局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县市区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并将验收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七条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的管理、质量监督、施工原始记录、“七公开”资料影印件等所有资料,应参照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定管理。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并汇总上报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十八条对工作不积极、推进不力,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的县市区,市交通运输局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考核扣分、暂停交通建设项目计划和拨付资金等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市将该县市区的脱贫攻坚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计0分,同时将该县市区重点民生实事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计0分。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的建设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监督的良好氛围。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三十条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资金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主要由省级奖补资金、市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筹措整合资金组成。省级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奖补标准为:深度贫困县所辖村和其他经省认定的深度贫困村15万元/公里,其他贫困县所辖村12万元/公里,非贫困县所辖贫困村10万元/公里,非贫困县所辖非贫困村8万元/公里。市人民政府配套奖补资金标准为:所有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补助3万/公里。省、市配套奖补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2018年至2020年省财政安排的地方政府新增债劵中明确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专项用于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不得转移和挪用。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整合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涉农资金解决。项目勘测设计、检测、验收等费用可从县市区配套资金中列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家关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相关规定。乡镇、村组负责的路基建设等资金可由“一事一议”、社会捐助、以投工投劳等办法筹集。第三十一条省级奖补资金按年计划拨付至市州,市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省级奖补资金直接支付至施工单位。市级配套资金根据工程完工后验收情况拨付至施工单位。纳入省级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规划的项目,鼓励县市区提前建设,省级奖补资金和市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将按有关规定按期拨付。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设立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资金专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资金使用接受当地审计、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六章养护第三十三条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定管养部门,落实管养责任人和资金。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村委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养护工作,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沿线单位和个人的爱路、护路意识,维护路容路貌,保护路产路权。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管理的具体细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娄底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2018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