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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财建〔2017〕353号娄星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万宝新区财政金融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娄星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万宝新区分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娄底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2017年12月11日附件娄底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支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6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权及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非住宅的租金,以及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租金收入属于政府性住房基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台账每年年底前须送市财政局核对和备案。二、票据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明确一名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管理工作。票据管理员到市财政局领购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发票登记簿,租金收缴人按照登记簿上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发票的时间、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以及票据管理员签字确认。当月开据的发票金额必须当月存银行,租金收缴人凭银行回单和发票到票据管理员处销票。票据管理员每周五与租金收缴人对一次账,统计上周已开发票应缴未缴的租金。住房保障科每月对票据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结余对应一致,确保票据的使用数量、存根、收取金额与缴入财政的租金收入数额对应一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要设立台账,单独管理,按时与财政有关部门核对租金收缴情况。租金使用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非住宅的维护、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代管以及人员工作经费等支出。维护开支包括: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缮、养护等。管理开支包括:支付环境综合治理、创文管卫、公用水电费,以及必要的日常管理办公经费及意外支出等开支。政府购买服务开支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服务费用、第三方代管服务。工作经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编外长期聘用人员工资及办公人员经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租金预决算管理。要按照财政管理规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实际需要和本年度租金收入情况,科学、合理地预测下一年度租金收支状况,切实做好租金收支预算编制工作。每年要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年终如有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因房屋老化等因素影响,租金不足以支付维护和管理费用时,由财政统筹安排。租金监督管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少收租金。切实加强租金收缴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截留、挤占、挪用租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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