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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3日 政策文号:娄烟法〔2018〕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娄烟法〔2018〕8号各县(市)局,机关各科室:现将《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娄烟办〔2013〕150号)文件同时废止。娄底市烟草专卖局2018年1月25日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卷烟零售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保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持证人以及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娄底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所辖县(市)烟草专卖局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当地合理布局规定,报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和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第三条本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合理布局规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二)便民利民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要坚持有利于大众创业,方便申请人办证,方便消费者购买;(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理布局规定不得有歧视性或差别化条款,保障公平公正,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四)特别区域特别情形禁设原则。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特别区域、特别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第五条本市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零售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同时,须遵守本规定。第六条下列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正在拆迁建筑等,但是能够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除外;(二)申请经营的场所与其住所不相独立的,如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以及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三)中小学校内、学校大门周围50米以内;(四)主营农药、化工、油漆等对人体有毒害的场所及主营烟花鞭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森林保护区、禁烟区等区域。但是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五)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的;(六)经营地址位于已取缔的非法卷烟交易市场;(七)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持有效证明(原件)的残疾人、烈属等特殊群体,在适用本条第(一)项时,可适当给予照顾。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利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二)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三)申请人主体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或营业执照不在有效期内的;(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九)同一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再次申报相同类型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十一)具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本条第(五)到第(七)项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第八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分店分别单独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合理布局规定。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或者经营主体变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并符合合理布局规定。第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中小学校周围50米范围内”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距离中小学校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离50米(按照行人习惯行走的最近线路进行测量)。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娄底市烟草专卖局2013年10月16日起实施的《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遇本规定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娄底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18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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