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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建设局、娄星分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分局,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各相关单位:现将《娄底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三月六日娄底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第四条娄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或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娄底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所有地下管线工程必须按规定纳入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备案管理的相关环节。第六条凡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进行开挖、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了解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的内容和要求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作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的检验材料之一。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八条地下管线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座标、标高及走向,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档案。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后,方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一条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将地下管线档案列为专项内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当包括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鉴定材料应当包括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结论。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初验整改后的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凡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建设工程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三)管线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四)工程竣工图;(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第十四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完整、准确、真实的地下专业管线总图。第十五条对过去已经建成的没有及时形成档案的或者已经形成了档案,但难以确定具体位置和埋深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地下管线专业管理部门限期进行补测补绘。第十六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管线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进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应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第十八条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末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6日起施行。主题词:城市建设地下管线△档案办法通知抄送:市规划局,市档案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站办。娄底市建设局2006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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