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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7日 政策文号:娄建发〔2008〕1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建设局、娄星分局、市经济开发区分局,市直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市直检测单位: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规范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以及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的规范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娄底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娄底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规范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以及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是指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监控,由施工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影响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中的主要受力构件进行检测的行为。结构实体检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改建、扩建工程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检测鉴定根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进行。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主要项目应包括:现浇构件混凝土强度,现浇构件混凝土内部质量缺陷,钢结构焊缝质量,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构件中钢筋的数量、直径、位置,混凝土梁(板)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混凝土楼面板厚度,结构轴线、楼层净高的控制质量等。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前及时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计量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资质证。第七条施工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到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前其检测方案必须得到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认可。检测单位在检测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检测完后要及时出具规范的《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标准要求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及时报告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应将处理方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现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任意抬价或恶意压价。第八条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作为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依据。未进行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或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且未经处理的建设工程,不得对该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组织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推荐备案。第三章现浇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第九条现浇构件混凝土(不含桩基础,桩基检测单独按相关规定执行)强度依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标准》(JGJ/T23—2001)采用回弹法进行检测,特殊情况可采用其它方法。第十条现浇混凝土构件强度检测的抽样数量为: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同类结构或构件,按批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构件不得少于10件。抽检构件时,应随机抽取并使所选构件具有代表性。第十一条当检测的现浇混凝土构件强度推定值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的90%时,可认定构件混凝土强度满足要求。第十二条当检测的现浇混凝土构件强度推定值小于设计强度的90%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进行检测鉴定,有关责任主体根据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处理,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并将设计单位复核意见和处理方案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四章承重墙体砌筑砂浆强度检测第十三条承重墙体砌筑砂浆强度检测根据《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00),采用回弹法或射钉法进行检测。第十四条承重墙体砌筑砂浆强度应检测每一个强度等级的实际砌筑砂浆强度。当测区数小于6时,同一检测单元测区砂浆抗压强度的最小值不得小于设计强度值;当测区数不少于6时,测定的砌筑砂浆强度最小值不得小于设计强度的75%,否则,应采取扩大测试范围、加大抽样比例的方法进行进一步检测。检测结果仍不合格的报设计单位复核,并按设计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第五章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直径和位置及楼板厚度检测第十五条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直径和位置及楼面板厚度的检测应按《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2008)采用便携式的钢筋保护层厚度、直径和位置测试仪及楼面板厚度测试仪进行。第十六条钢筋保护层厚度、直径和钢筋位置的检测应针对构件中的主要受力、构造钢筋,重点对现浇混凝土悬挑构件,重要的梁、板、墙等构件进行检测。梁类构件抽检数量:梁类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每个构件检测重要部位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数量及保护层厚度,工程如有悬挑构件,其比例不少于抽检构件的50%。板类构件抽检数量:板类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每个构件检测重要部位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位置及保护层厚度,工程如有悬挑构件,其比例不得少于抽检构件的50%。第十七条楼面板钢筋保护层厚度和楼面板厚度一般应同时检测同一楼面板,梁边楼面板负弯矩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必须要检测。第十八条当检测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超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时,应将检测结果报设计单位进行复核,根据经设计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将设计单位复核意见和处理方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六章钢结构焊缝质量检测第十九条钢结构焊缝质量检测应严格按《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并抽取所检测焊缝的10%进行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第七章其它第二十条未经结构实体检测的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有关责任主体进行分项、分部及主体工程的验收,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与公示。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暂行由娄底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娄建发〔2008〕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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