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娄底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娄底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验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7日
政策文号:娄建发[2007]1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娄底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娄底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验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建设局,娄底市建设局娄星分局、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分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节能材料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科[2005]55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湘建科[2004]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建科[2007]206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外地经验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娄底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娄底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娄建发[2007]119号娄底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建设节约型社会,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保证节能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建科[2007]206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范围和对象我市(含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第二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程序(一)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先期进行,也可和建筑工程验收一并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监等根据单位工程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申报并提交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三)娄底市本级(含娄星区、经济开发区)报市建设局建筑节能办公室(设科技设计科)备案。各县(市)报县(市)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四)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根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五)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备材料。第三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条件(一)单位工程其外墙节能工程采用膨胀聚苯板薄抹灰、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应符合省建设厅《膨胀聚苯板薄抹灰、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及验收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其他节能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技术规程的要求。(二)单位工程中节能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须有《娄底市建设科技成果项目验证备案证明》,并经复检合格。(三)单位工程必须通过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经现场墙体热工性能和外门窗气密性检测合格。(四)单位工程的建筑节能部分须经质监部门的质量评价合格。(五)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标准。第四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资料单位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娄底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二)娄底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附表)。(三)娄底市建设科技成果项目验证备案证明。(四)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复检检验报告或抽检检验报告。(五)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现场检测检验报告。(六)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等节能项目的记录。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备案号:娄建节(保温·面砖□涂料□)20年月日建筑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章)建筑面积(m2)住宅建筑高度公建建筑层楼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公建建筑物体形系数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W/m2·℃)墙体窗门屋面窗气密等级六层以下七层以上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W/m2设计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产品情况外墙材料及厚度(mm)分户墙隔墙屋顶保温材料及厚度墙体窗(塑钢、铝合金)中空空(++)门填充材料厚度(mm)供热采暖空调系统选用设备及产品以上栏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意见申办材料:1、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1份;2、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3、节能计算书1份,节能设计总说明(含建筑、暖通、水电专业);4、娄底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四份(请打印);注:本备案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三份(四份分别用办理施工许可或竣工验收,一份备存)。备案机关各一份。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娄建节验:娄底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章)娄底市建设局制二OO年月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年月日一、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单位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层数监理单位名称实际竣工面积(m2)二、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节能措施序号内容1屋顶保温隔热做法;2外墙保温隔热做法;3外窗(含阳台透明部分)做法;4分户墙和楼板保温隔热做法;5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保温隔热做法;6架空地板、不采暖空洞的地下室、架空层、车库上部的地板或楼板保温隔热做法;7户门和阳台门芯板构造做法;8采暖空调通风系统选用设备及产品;9幕墙保温隔热做法;10配电与照明节能做法;11监测与控制节能做法;12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做法。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类别内容性能指标与节能设计要求对比节能规定性指标体形系数符合节能设计要求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外窗外窗性能类型传热系数(W/m2·K)各朝向窗墙面积比范围值南北东西各朝向窗、阳台门活动遮阳情况外墙各朝向外墙平均传热系数(W/m2·K)南北东西各朝向外墙热惰性指标南北东西屋面屋面传热系数(W/m2·K)平屋面坡屋面屋面热惰性指标平屋面坡屋面架空楼(地)面传热系数(W/m2·K)性能指标建筑物采暖、空调年耗电量指标(用实际状态算)(W/m2)四、现场检测序号项目检测结论检测机构意见1外窗气密性能(章)年月日2围护结构传热系数345五、各有关单位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意见:建设单位(章)年月日设计单位(章)年月日监理单位(章)年月日施工单位(章)年月日备案机关意见:(章)年月日注:1、本表按单位工程项目填写;2、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建筑节能专项备案机关、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各一份;3、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单位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汇总资料。娄底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验证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我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验证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推广应用。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湘建科[2004]39号)、《关于湖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实行发布制度的通知》(湘建科[2002]25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未取得《湖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未到娄底市建设局验证备案的,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第二条验证备案的范围、条件、程序(一)验证备案的范围下列建筑材料在建筑工程使用前应到市建设局科技设计科办理验证备案手续:1、各类墙体材料;2、各类建筑保温隔热系统及材料;3、建筑用外门窗及型材和玻璃;4、采暖、空调、通风设备、水泵、节水器具、节能灯具、太阳能系列产品等。(二)验证备案的条件1、产品(材料)须通过当地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估);2、产品(材料)须取得《湖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3、产品(材料)须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4、产品(材料)须在本市设有经销点或有具备一定实力的经销单位。(三)验证备案的资料产品(材料)生产单位在验证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用A4纸装订成册):1、“验证备案”申报书(一式两份);2、技术依托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及单位概况;3、经销单位营业执照;4、产品(材料)简介;5、产品(材料)技术鉴定(评估)证书和《湖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6、型式检验报告;7、产品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配套应用技术文件;8、技术、质量管理文件;9、生产设备及自检设备的明细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产品(材料)的生产地点、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须提交变更后的型式检验报告。生产单位委托经销单位办理验证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四)验证备案程序1、产品(材料)的生产单位申报并提交验证备案的相关资料;2、市建设局科技设计科查验核实相关资料;3、符合验证备案要求的制发《娄底市建设科技成果项目验证备案证明》。第三条各相关单位的职责与责任(一)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生产经销单位应主动向使用单位提交《娄底市建设科技成果项目验证备案证明》,未提供《娄底市建设科技成果项目验证备案证明》的,使用单位应拒绝使用其产品(材料)。(二)设计单位在设计选型时,应使用在我局验证备案的产品(材料),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商。(三)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应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取得《娄底市建设科技成果项目验证备案证明》,并严格执行产品的检验制度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四)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监理时,对未办理《娄底市建设科技成果项目验证备案证明》的建筑材料,应告知生产单位办理验证备案手续。(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产品(材料)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未验证备案产品应告知生产单位办理验证备案手续。(六)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且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参与我市建筑节能工程建设,为加快我市建筑节能步伐做出贡献,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七)市建设局委托市科技勘察设计协会承办验证备案和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定期发布在我市验证备案的产品(材料)目录及技术依托单位名称。第四条责任追究(一)验证备案产品(材料)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局撤消验证备案,并予以公布:1、经有关部门抽检不合格的;2、申请验证备案的资料弄虚作假的;3、生产地点、原材料或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未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的。(二)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产品(材料)的,责令改正,依法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产品(材料)或指定生产厂商的,责令改正,依法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进行施工,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的,责令改正,依法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检验的,责令改正,依法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产品(材料)在我市检测情况娄底市建设科技勘察设计协会初审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娄底市建设局审定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娄底市建设科技成果项目验证备案申报书产品(材料)名称申报单位(章)申报时间娄底市建设局制说明建设科技成果项目单位在验证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用A4纸张装订成册);1、“验证备案”申报书(一式两份);2、技术依托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及单位概况;3、代理经销商营业执照;4、产品(材料)简介;5、产品(材料)技术鉴定(评估)证书和《湖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6、抽检或测试报告(包括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7、产品的技术标准、规范及配套应用技术文件;8、技术、质量管理文件;9、生产设备及自检设备的明细表;10、其他有关文件。所供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撤消验证备案,并予以公布。外地建设科技成果项目进入本市,若生产地点、原材料和工艺等发生变化,须提交本市或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申报单位(章)通信地址邮编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代理经销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地址产品(材料)名称技术标准规范编号年生产能力产品(材料)所在地检测情况产品(材料)所在地论证情况产品(材料)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市外项目)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