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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建筑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指纹考勤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7日 政策文号:娄建发〔2009〕8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建筑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指纹考勤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市直施工、监理企业,外地施工、监理企业驻娄项目部: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根据施工现场指纹考勤试点情况,我局制定了《娄底市建筑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指纹考勤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娄底市建筑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指纹考核实施办法》(娄建发〔2008〕173号)同时废止。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娄底市建筑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指纹考勤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以下简称《制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第三条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包括:(一)建筑施工企业组成工程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二)工程监理企业负责工程项目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第四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其执业工程规模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文的规定执行;(二)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临近竣工阶段(指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主体完成,并且完成该工程安装装饰部分二分之一以上工作量时,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全部工作量的80%以上时,下同),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承担另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三)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管理的娄底外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在娄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四)招标工程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委托发包工程自完成施工合同审查备案之日起),至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项目负责人因健康原因不能担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应出具市(地)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2、工程因故停止建设,企业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办理项目负责人调离或更换,被调离或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可以承担其他新的工程施工任务;3、项目负责人被省建设厅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或吊销资格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应予更换;4、娄底企业为开拓娄底外市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娄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该项目负责人不予扣证);5、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中标,中标企业应当确定该项目负责人承担其中一个工程项目,并更换其他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变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经备案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五)施工总承包企业经理和分管质量安全的副经理不得兼任项目负责人。第五条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一、二类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三类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项目部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更换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总监理工程师同期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在娄底市区或同一县(市)行政区域内,可同时在2个中型项目中任职,也可同时在3个小型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兼职;(二)主导(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同期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娄底市区或同一县(市)行政区域内,可同时在3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兼职;(三)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的工程项目临近竣工阶段,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承担另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的娄底外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在娄承担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四)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承担监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承担的工程项目专业监理任务完成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五)监理人员更换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等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关系,不得具有双重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关键管理人员在岗期间的岗位证书可以实行统一保管制度,但必须同时出具证书保管证明。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下岗职工等,必须签订三方(聘用单位、被聘个人、被聘个人原单位)聘用协议。但聘用期间不得在原单位任职。此类人员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企业关键管理人员调动必须填写变更表,经调出和调入企业同意后,由娄底市建设局上报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办理变更手续时,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变更表、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跨区域的为个人帐户转移单、同一区域的为当地社保机构证明单)等材料。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到岗率。出勤率以每半天为统计单位,每半天录入指纹一次。项目负责人、质检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周出勤率不得低于50%;总监理工程师周出勤率不得低于30%;项目技术负责人周出勤率不得低于20%;施工员周出勤率不得低于80%;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员周出勤率100%(可实行AB角制)。如遇伤病需休假,须出示医院证明材料。出勤率以施工现场指纹考核为依据。第八条指纹考勤设备按照下列规定配置和管理:(一)指纹考勤实行计算机管理,考勤设备由指纹采集仪、计算机等组成。为便于数据录入和管理,指纹考核设备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格型号,总承包企业项目部自行购置;(二)指纹考勤设备配置以施工标段(项目)为单位。考勤设备放置在施工现场,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以确保考勤工作顺利进行;(三)施工企业应配备可供计算机和指纹采集仪临时工作(一般可连续1-2个小时)的UPS应急备用电源,以备在电网停电时也可进行考勤;(四)考勤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质安管理单位,并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非因管理程序故障造成指纹录入延误或失败或数据丢失的,不得进行人工补正更正。未报告或逾期未恢复指纹考勤的,不予认可。个别人员在考勤时,连续按指纹10次以上,指纹信息仍无法录入的,由现场管理人员向当地质安管理单位报告并及时处理。第九条指纹录入和指纹采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指纹考勤的指纹登记录入工作和数据采集工作由局质安科和县市区建设局(分局)质安管理股室(本办法简称质安管理单位)负责,并落实专人负责;(二)在工程项目施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专业监理工作开始前)关键管理人员应做好指纹登记录入工作。指纹登记录入工作应在工程所在地的质安管理单位(当考勤人员相对集中时也可在施工现场)进行;(三)指纹登记录入时,考勤人员必须本人到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当岗位证书中的工作单位与现行承包单位不相符时,必须要有本办法要求的相应调动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各质安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要高度负责,认真把关,原件审核后退回本人,复印件留存1份备查;(四)关键管理人员考勤实施后,当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人员指纹录入、登记手续。第十条周出勤率以实际施工的日历天为计算基数。每年农历正月初一的前15日和后15日不进行考勤统计。第十一条指纹数据采集人员每月到施工现场采集,将指纹考勤记录读入到计算机,相关信息由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签字确认。第十二条在娄底市范围内,自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和2009年6月1日前主体结构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含相应的分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进行指纹考勤。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部若擅自更换指纹考核机考勤等弄虚作假行为,按出勤率不符合规定处理,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建筑施工企业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根据《制度》对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上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企业关键管理人员任职的工程项目个数或区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更换。企业关键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予以改正。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周出勤率第一月考核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视为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制度》及时上报企业和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逾期不改正,达不到本办法要求,仍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依法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上报省建设厅建议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监理企业相关人员周出勤率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对监理企业和相关人员上报不良行为记录。主题词:建筑关键管理人员△考勤办法抄报:省建设厅。娄底市建设局办公室2009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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