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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7日 政策文号:娄建发[2010]1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有关科室、站办,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0号令)、《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开发建设、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阶段的监督与管理,切实保证我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效果,促进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严格管理(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建筑节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设计科,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开发建设、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环节认真把关、严格管理。初步设计审批应将建筑节能设计纳入重要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初步设计,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委托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擅自要求设计和施工单位变更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包含建筑节能专篇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娄底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件1)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设施,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同时将建筑节能审查和实施结果文件按《娄底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2)格式填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新建住宅时,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技术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三)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重点对建筑外墙、屋面、门窗等外围护结构进行设计,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出具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并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设计,确需变更时,应按照相关程序送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深度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工程质量要求。(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监理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节能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否则不予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检测规程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质量监督,重点监督建设各方在建筑节能中的法定责任以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农民自建房除外)应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即节能50%标准)。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按照建筑节能设计65%标准执行。凡属财政补贴或拨款的建筑项目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率先执行65%标准。三、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监管(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一般包括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两大类。主要有墙体、屋面保温材料及其辅料、节能门窗幕墙,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热水供应等设施相关产品。(二)为确保节能建筑工程质量,各类轻质墙板、节能门窗、墙体材料、屋面保温材料等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应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三)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质量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登记、公示。建筑工程应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四)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节能审查;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场使用,并按照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要求进行材料、产品的抽样检测;工程监理单位要组织对进场材料和产品见证取样,签字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建筑工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产品,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四、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强化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检查,将建筑节能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的考核指标,确保建筑节能标准贯彻实施。同时,应加强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及节能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把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学习、应用等作为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师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注册考核内容。(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重点在建筑物主体完工、竣工验收阶段对其外墙、门窗、屋面等外围护结构进行单项检查,对不执行或达不到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其改正。同时,应加强对节能建筑检测、评估、认定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使其符合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节能效果。(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节能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和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可以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举报。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凡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单位,不得参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先评奖活动。凡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参加各级评优评奖活动。(五)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本通知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附件:1、娄底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2、娄底市民用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表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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