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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0日 政策文号:娄水〔2018〕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娄底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娄底市经开区社会事务局、白马灌区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二级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娄底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娄底市水利局2018年3月20日娄底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及《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达不到规模和标准的,不得强制要求招标。第四条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或以奖代投的小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项目受益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五条娄底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按照“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库管理、统一现场监管、统一服务收费”的要求,建立健全“以行业监管为主,综合监管与行政监察同时进行”的监管体制。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服务和场内管理等工作。全市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服从其相关管理规定。省水利厅要求必须到省交易平台开评标的、有其它特殊情况需到其它交易平台评标的,都必须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备案。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八条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是全市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机构,接受省水利厅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的双重领导,领导、协调、决策涉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重大事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具体负责市级筹资、使用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且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市级水利部门审批的项目,或由上级审批初设的中小河流治理、农村水电、水土保持、农村安全饮水、农田水利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管理与质量监督科,其主要职责为: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相关配套制度;受理招标备案、评标报告备案;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中标通知;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监督活动;受理管辖权限内的相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履行上级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等。第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重大事项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第三章代理机构选择第十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了信用档案并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在守信级(BBB)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本代理机构正式员工,具备招标采购业务方面的水平和能力。第十二条市本级、娄底经开区和万宝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娄底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名录中进行抽选,参与抽选的招标代理机构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是已在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办理CA证书的代理机构。第十三条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方式采用简易选择方式或招标方式。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用5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必须采用简易选择方式选择代理机构。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工程建设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政府及国有企业购买服务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PPP项目。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用达5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人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简易选择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由招标人或授权的委托人从选择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6至10家代理机构为候选对象,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发出投标邀请书,通知候选代理机构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交易中心参与简易选择活动。新化县、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等地项目招标代理的选择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四章招标投标规范第十四条各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招标的水利工程(国家和我省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依法参照相关示范文本和本实施细则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必须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投标资格条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人为抬高或降低投标资格条件,对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二级(乙级)以上资质企业才能承揽的工程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数量仅限1个,时间范围不得少于3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类似工程业绩金额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招标项目上限价的2/3。类似工程业绩加分数量不得超过2个,类似工程业绩类型分为水库(大坝)、水闸工程;河道治理工程(含四水治理及主要支流治理项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灌溉、排涝工程;水电站、泵站类项目;引(供)水项目;水土保持、生态治理项目;水资源项目等,项目类型不明确的可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套用以上项目类型,业绩范围宜宽不宜窄。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和本实施细则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接受投标人的疑问,并全面、清晰、实质性地回答质疑。第十六条使用了中央及省市财政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实施,未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必须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方可实施,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阶段相应的批复文件确定的造价内。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应用要求。所有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凡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未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市场主体,其业绩、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资历在评标中将不予认定。对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或受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及省直、市直有关部门取消投标资格以上处罚并在有效期内的市场主体,应禁止其参与投标。第十八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招标备案须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项目法人依法组建文件;(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三)招标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四)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及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娄底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表》等相关资料;(五)招标人已审核过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均须盖章);(六)招标备案表,电子招标项目须同时在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电子备案表格,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均应盖章,电子备案表须电子签章;设计项目招标第(二)、(三)项不需要。重点项目备案前必须向预防腐败机关报告,以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第十九条招标文件的审核流程:施工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及设备采购等招标项目,由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及备案,市水利局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业务科室对工程招标范围及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对招标文件进行审签,由组长进行签发。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等服务招标项目,由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及备案,娄底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对招标文件进行审签,由组长进行签发。第二十条招标公告的发布必须同时在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三家以上媒体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必须同时在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以电子文档的格式与招标公告同步发布;不得设定现场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等程序,招标文件的售卖费用不得超过人民币600元,经保密部门认定涉密,需设立招标文件现场获取程序的,须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业必须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不得指派业主评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开标、评标等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答疑等须经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必要时可成立审查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招标人盖章后才能发布。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采用综合评估法,应当以投标人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一般情况下,对投标人技术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对投标人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和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进行综合评分,投标报价评分权重应在75%~85%之间;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可对投标人技术投标文件、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机构和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进行综合评分,投标报价评分权重应在50%~70%之间。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等服务招标和货物招标项目,评标要素及评分权重由招标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确定。评标基准价按如下办法确定:(1)、将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按算术平均的方法计算第一次平均价,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小于第一次平均价的(取值区间:90%-95),则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不进入下一步的评标基准价计算。(2)、将余下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再次进行计算,得出经评审的最终评标基准价,基准价详细公式见示范文本。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中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权重应在3%~6%之间,市场主体有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正在处罚或公告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每项扣减总分值的1%,市场主体有在从事水利工程中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直有关部门记录并在处罚或公告有效期内不良行为的,每项扣减总分值的0.25%,累计扣分不超过资格审查或评标办法确定的投标人信誉分值权重;市场主体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红名单有效期内的,应对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进行加分,信誉加分占总分值的1%。(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当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二十四条投标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投标保证金一律转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银行托管账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时,应在“投标保证金”相应条款中就电子化管理问题予以明确。第二十五条两个或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具备联合体分工协议中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质和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中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内的工程,联合体信用等级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第二十六条公开和邀请招标的项目,代表投标人办理投标事宜的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应当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有关投标活动。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应当是投标项目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第二十七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相应级别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小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可由投标单位具有水利工程或相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同一施工、工程总承包标段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将自动锁定施工、工程总承包标段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合同有效期内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和解锁需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组织并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招标人除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开标现场外,还通过网络设置在线开标会场,投标人的代表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开标现场,但所有的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暗标”要求编制技术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中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和相关人员信息。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解密。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递交和在线签到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二十九条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评标区域,评标开始前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可在行政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评标办法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可在行政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评标结果进行检查核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上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并对此负责。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投标人信用档案,作为评标的依据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应视为细微偏差。严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随意扩大重大偏差的认定范围。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报告记载的内容应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第三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时需同步公示中标候选人提交的电子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报价清单除外)。电子文档由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所有内容(包括报价清单、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扫描。扫描的内容要求清晰可辨,并以PDF格式制作成电子版商务部分文件,刻录入光盘或存入U盘,随投标文件密封后一同在开标之日提交给招标人或代理公司。电子招标投标项目的电子文档由招标人或者代理公司根据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及其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中标通知书格式必须采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中标通知书格式,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经招标人盖章,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盖章后发出。第三十五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法人单位职责,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做好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对中标单位标后履约情况进行评价。第三十六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和《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对公开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行综合监督,由市县行政监察机关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进行行政监察,由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行政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督促公开招标项目进场招标投标,对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开展行政监察,督促综合监督人员、行政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凡重点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公告发布前必须向预防腐败机关报告。开评标时,必须有监委全程进行监督,现场监督的监委成员在招标人和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的监督下,从市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监委库中随即抽取产生。监委库成员由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监察局以及相关部门从事纪检工作或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重点项目包括:(一)采用PPP等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三)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五)政府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三十九条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现场监督,规范现场监督小组成员构成。非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现场监督小组由2-3名行政监督、监察人员组成;重点项目现场监督小组由1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2-3名行政监督人员、1名行政监察人员及1名监委库成员组成。评标结果必须经现场监督小组人员签字认可,对电子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现场监督人员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评标结果。第六章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第四十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的围标串标行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一)一人或数名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二)投标人代替其他投标人领取和提交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的;(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且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四)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六)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指使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的;(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招投标事宜的;(八)不同投标人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地域无关联的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的;(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非正常一致的;(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十一)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相近,但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分部分项报价组成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部分项报价有差异的;(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且呈规律性变化的;(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十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十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投标人、同一资金账户缴纳或者向同一投标人、同一资金账户退还的;(十六)他人举报或者投诉,经查证投标人确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十七)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围标串标情形。以上第(一)至(六)款所列情形由相关行政监督、行政监察人员直接认定,第(七)至(十七)款所列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在评标报告上予以记录。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前条规定,认定围标串标行为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按规定认定围标串标行为的,由相关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委资格。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认定是否围标串标有争议时,通过无记名表决方式决定,以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定的结果为准。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已中标或签订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投标。代理机构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三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代理业务。同时,将报送省水利厅,将其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从业单位失信黑名单。第七章标后监管第四十四条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凭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才能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规定内容的承包合同,不得与中标单位再次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任何协议。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应当到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第四十五条施工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合同签署前,项目业主应督促项目监理方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方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等人员,到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远程视频动态考勤监管系统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未办理信息采集手续的,不得签署监理、施工合同。第四十六条项目业主应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签订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时,须督促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开工前,连同项目业主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承诺书,一并报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四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发现中标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关键技术人员不到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信用惩戒,并依法采取收取违约金、终止合同等方式处理。第四十八条招标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概算审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再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对未经规定程序批准而增加的投资规模,一律不予认可,并按相关管理办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四十九条依法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接受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实施细则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责令暂停项目建设,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项目建设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可责令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追回招标人的不当得利。第五十条建立标后普查与联动执法检查机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每一个招标项目合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备案登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不少于20%的招标项目标后情况进行抽查。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政府法制、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不少于10%的招标项目标后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资金预算、合同完成验收、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情况和非法转包、擅自变更投资规模、修改合同等事项。第八章通报制度及责任追究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屏幕上通报,并由市水利局依法依规处理:(一)经查实,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参与围标、串标的;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恶意质疑投诉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有行贿、受贿行为的;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二)经查实,评标专家有受贿行为的;不公正评标,相互串通、倾向性评标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不遵守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情节严重的;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一年内参加评标活动无故迟到半小时以上达到2次及以上的;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行贿、骗取中标、泄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水利局依法处理;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上报有关管理部门取消评标资格;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娄底市水利局办公室2018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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