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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商务粮食局关于印发《娄底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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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娄财外〔2018〕10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商务粮食局关于印发《娄底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商粮局,娄底经开区财金局、招商局,万宝新区财政金融部、招商部:现将《娄底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商务粮食局2018年5月15日附件娄底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根据《娄底市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考核办法(试行)》(娄政办发〔2017〕20号)、《娄底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娄政办发〔2017〕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政策兑现、项目包装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对开支的真实性和账务合规性负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绩效优先、权责明确、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粮食局共同管理。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招商引资、经贸洽谈活动和参加省级以上的招商引资活动;(二)制作招商引资项目册和项目包装发布等;(三)各县市区、园区及招商引资专项考核奖励资金;(四)市直重点产业招商小分队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五)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招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包括中介人奖励、招大引强奖励等);(六)外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经费;(七)招商引资日常接待工作经费;(八)承接产业转移项目支持经费;(九)市委、市政府批准开展的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相关活动专项经费。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为市招商职能部门,包括:市商务粮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贸促会、市旅游外事侨务局等部门。因部门职能调整或实际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可适当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第七条根据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工作重点的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负责对市商务粮食局提出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进行审核,会同市商务粮食局报市政府审批,办理资金拨付;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第九条招商职能部门职责:负责制定本单位资金安排计划,并由牵头单位汇总各招商职能部门资金安排计划后报市政府审定;组织本单位项目经费的申报及使用管理,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配合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与使用第十条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与使用(一)制定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由各招商职能部门根据年度招商引资和投资推介活动制定本单位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明确活动安排及相应资金预算需求,由市商务粮食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各招商职能部门按照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的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及专项资金预算开展活动。(二)申请招商引资活动项目专项资金。凭市政府审定通过的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或市政府批复文件、活动通知等有关材料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各招商职能部门开展活动项目所需专项资金支出原则上应提前1个月。(三)拨付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经市政府审批的报告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招商职能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年中评估。每一年度中期(一般定为每年6月)由市政府召集各招商职能部门和市财政局召开招商引资活动工作研究会议,对上半年招商引资开展的各项活动及专项资金预算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五)调整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经年中评估,如招商引资活动计划需进行相应调整,须报市政府审定。各招商职能部门按照市政府审定后的调整计划安排下半年招商活动,市财政局调整经费预算。(六)承接产业转移的项目申报仍按原申报方式执行。第五章信息公开第十一条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使用信息。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粮食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县市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各招商职能部门在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及申报单位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粮食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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