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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娄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娄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8〕26号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要求,推动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就业、生活提供便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在娄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娄底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办理流程等均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二、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权利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可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港澳台同胞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由原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新单位办理启封手续。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三、同等享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资金不足的,可以按我市现行政策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材料等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四、其他要求各管理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相关科室要加强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业务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主动引导社会舆情,使政策深入人心,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支持更多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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