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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商务粮食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商务粮食局粮食收购行政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商务粮食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商务粮食局粮食收购行政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娄星区粮食局,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现将《娄底市商务粮食局粮食收购行政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娄底市商务粮食局2018年6月15日娄商粮发〔2018〕64号娄底市商务粮食局粮食收购行政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深入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娄政发〔2018〕1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监管对象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二、监管依据(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7号)。(二)《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三)《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14〕191号)。(四)《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湘粮调〔2017〕40号)。(五)《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须知》三、监管内容(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三)企业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四)粮食收购企业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粮食收购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填写《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四、监管权限:(一)市商务粮食局组织娄星区粮食局对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获得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二)娄星区粮食局具体负责对在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获得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商务粮食局;参加全市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五、监管责任人:市商务粮食局粮食监督检查科、执法支队负责人和娄星区粮食局负责粮食监督检查股室(执法大队)负责人。六、检查形式:(一)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二)专项(重点)监督检查。1、有明确举报被审批人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有被举报违法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3、发现自查当中弄虚作假的。4、自查不合格的。七、检查程序:(一)市商务粮食局、娄星区粮食局制定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频次和检查覆盖面等。监督检查计划报市优化办备案后组织实施。(二)市商务粮食局粮食监督检查经办人员、娄星区粮食局粮食监督检查经办人员提前通知企业。除有明确举报被审批人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除外。(三)检查人员准备好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并了解被审批人许可核查情况、既往检查情况,近期经营状况等。(四)进入企业现场后,首先向企业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企业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听取企业经营状况、质量管理等情况的介绍;(五)在企业相关人员陪同下,分别对企业保存的文字资料、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当随时记录,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必要时,可进行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六)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可要求企业人员回避,汇总检查情况,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确定检查意见。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与企业沟通,核实发现的问题,通报检查情况。经确认,填写《粮食收购许可证批后监管记录表》。记录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七)对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督企业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监督人员应当现场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并于事后出具《粮食收购许可证批后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根据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严肃处理;对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询问笔录,进行立案调查;(八)要求企业负责人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批后监管记录表》或《粮食收购许可证批后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或由于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应当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九)制作《粮食收购许可证批后核查报告》,与日常(专项)监督现场检查材料、企业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监督管理档案,归档期限不少于5年。八、结果处理(一)经检查合格的,适时在市商务粮食局网站公告检查结果;对于现场核查被判不合格的获证企业,由娄星区粮食局发出《粮食收购许可证批后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企业,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二)处理结果作出后,检查人员应当适时跟踪监督执行情况,并将跟踪结果报告局领导。对于责令改正的,要及时对企业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和记录。(三)市商务粮食局、娄星区粮食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收集必要证据;对违法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制作《案件移送单》,随同所获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娄底市商务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娄星区粮食局执法大队;涉及违法违纪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九、责任追究(一)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二)监督检查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投诉举报1、投诉举报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者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有权向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必须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2、投诉举报处理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核实举报材料。并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市商务粮食局或娄星区粮食局及时处理。3、投诉举报的途径及方式包括来信、来访、来电(0738-12312、12325)、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4、投诉举报范围对粮食收购企业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c、有明确的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的行为。(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a、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b、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c、举报基本要件不全、描述不清且无法与举报人联系的;d、无法提供违法违规行为具体线索的;e、同一内容事项重复举报的;f、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已经解决、正在解决,或已由其他机关受理的;g、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6、投诉举报受理程序经办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对接到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填写《投诉、举报处理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地域管辖、职权管辖的原则分送给市商务粮食局、娄星区粮食局依法处理。7、投诉举报办理程序市商务粮食局、娄星区粮食局在接到举报或国家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分办通知单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填写《投诉、举报处理单》;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8、投诉举报结果处理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确属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市粮食局依法处理。或移交娄底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进行立案查处。9、投诉举报处理期限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结。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清单附件: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清单事项名称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措施处理措施监管失职追责情形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的监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企业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粮食收购企业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等方面进行监管。市商务粮食局、娄星区粮食局接审批部门审批信息告知函后,应及时将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纳入监管,并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收购资格定期审核;将获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纳入粮食行业年度守法诚信经营评价;开展行政指导、督促整改等。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罚款、取消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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