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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娄底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规范我市动物检疫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娄底市畜牧水产局2018年6月13日娄底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规范检疫行为,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第三条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动物检疫工作。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指定中专以上学历、兽医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但不具备出证资格。第二章标准化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第六条娄底市推行标准化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养殖量和交通便利等实际情况,可打破行政区域,合理设置标准化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点管辖区域、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第七条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制定标准化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加强对标准化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的技术指导。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的建设与管理。标准化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力量不足时,申报点由所在地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协助标准化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的日常管理。第八条标准化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应配备相应的检疫检测设备:检疫箱包、红外线测温仪、快速检疫诊断箱、采样器械、识读器、应急灯、冰箱以及其它有关检疫检测设备;电子出证设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通讯设备等;消毒设备:机动喷雾消毒器、手动喷雾消毒器、消毒药物等。第九条标准化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应安装监控设备,并与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控系统联网,实施全过程监控。第十条标准化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职责:(一)接受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申报;(二)回收《动物检疫申报承诺单》,对申报材料进行查核;(三)官方兽医对检疫对象查验畜禽标识,临床检查,按规定抽样检测“瘦肉精”;(四)查验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验报告;(五)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六)宣传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七)对检疫申报和检疫实施情况按规定汇总并上报。第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标准化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管辖区域、检疫数量合理安排官方兽医或协检员,检疫人员应与实际工作相适应。每个标准化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不得少于2名。第三章检疫申报第十二条娄底市行政区域内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检疫申报承诺单制度。第十三条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计《动物检疫申报承诺单》内容和格式,并统一编号印制。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动物检疫申报承诺单》发放到乡镇动物防疫站,并做好记录。第十四条动物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养殖场)应当通过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平台申报检疫,凭相关养殖档案资料到乡镇动物防疫站领取《动物检疫申报承诺单》,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由当地乡镇动物防疫站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每个养殖场每次出栏畜禽时都要填写一张承诺单,每张承诺单只能对应一个养殖场的出栏情况。货主(养殖场)在约定时间内凭《动物检疫申报承诺单》及相关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到标准化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实施检疫。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第十六条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不得受理管辖范围外的检疫申报,严禁跨县境实施检疫。第四章产地检疫第十七条娄底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实行约定时间、指定地点检疫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须经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流通。第十八条货主(养殖户)凭《动物检疫申报承诺单》到规定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实施检疫,官方兽医核查《动物检疫申报承诺单》信息属实,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按规定比例进行“瘦肉精”抽检,检测结果合格;(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十九条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应履行如下职责:(一)认真查核《动物检疫申报承诺单》上注明的信息,可以通过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平台查看、现场抽查、现场咨询、电话咨询核实等方式;(二)严格按《产地检疫规程》实施临床检查;(三)严格按不少于3%比例执行“瘦肉精”同步抽检;对按比例计算不足1头的,确保至少抽检1头;(四)监督和指导货主对运输车辆进行冲洗消毒;(五)经检疫合格的,通过湖南省动物检疫数字化出证系统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手写出证;(六)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记录。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五章屠宰检疫第二十二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具有屠宰资质的屠宰场派驻官方兽医,负责对入场查验进行监管,实施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复检、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管等工作。第二十三条屠宰场应当建立畜禽入场查验制度。对进入屠宰场的动物索取、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实施“瘦肉精”抽检与临床健康检查,并登记备案。严禁没有有效检疫证明的动物进入屠宰场。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宰前检查。屠宰场应当在动物屠宰前6小时进行检疫申报(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驻场官方兽医受理后,要在屠宰前2小时内,对待宰动物是否配戴畜禽标识,是否凭有效检疫证明入场进行检查,严格实施健康检查与“瘦肉精”抽检。经检查合格的,由驻场官方兽医开出《准宰通知书》,屠宰场凭《准宰通知书》方可屠宰。经宰前检查发现证物不符、没有配戴畜禽标识、没有凭有效检疫证明进场、临床检查不健康和“瘦肉精”快速抽检为疑似阳性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五条严格实行门禁制度。屠宰场动物进入通道要设置门禁、待宰栏与屠宰车间之间要设置门禁。驻场官方兽医负责门禁系统开闭,屠宰场管理方要配合执行门禁制度,保证动物宰前静养时间与屠宰场检疫程序正常实施。入场门禁开闭时间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屠宰场依实际情况约定,待宰栏与屠宰车间之间的门禁只有在驻场官方兽医开出《准宰通知书》后才能开启,当天动物屠宰完后就立即关闭。第二十六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驻场官方兽医加施验讫印章和检疫标志,并按规定通过湖南省动物检疫数字化出证系统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按照农业部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七条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第二十八条禁止对已进入屠宰场后的活动物再予以分销出场。第六章动物交易市场监管第二十九条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动物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交易市场的监督执法。第三十条跨省进入交易市场的动物,货主或承运人必须严格执行落地报告制度。第三十一条动物交易市场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详细记录动物的销售去向。第三十二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动物交易市场、经营业主、贩运户、屠商等进行建帐与信用信息记录。第三十三条动物交易市场购进动物不得混群,每天对栏舍和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消毒。第三十四条动物交易市场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对死亡及染疫动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五条交易市场动物分销按照《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牧渔发〔2015〕97号)要求,实行动物分销信息管理凭证制度。交易市场要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凭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分销凭证》进行动物分销。《分销凭证》仅限于本县内流通。第七章检疫管理第三十六条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应明确值班人员、联系电话和上班时间,并进行公示。正常上班时间值班人员必须在岗,节假日应当安排值班人员,其它时间应当公示值班电话。第三十七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的管理,督促其遵守各项工作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检疫,确保检疫质量。第三十八条检疫工作人员上岗时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工作服装,佩戴工作牌。第三十九条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时,不得收取检疫费或变相收取检疫费。第四十条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不得上路拦车、追车,违规实施检疫。第四十一条官方兽医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检疫资格,并按《动物防疫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等规定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动物检疫职责,将空白检疫证明交由非检疫人员使用;(二)未经检疫就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三)伪造检疫结果,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四)违规收取检疫费或变相收取检疫费;(五)玩忽职守,造成漏检误检,致使疫病传播,引起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六)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动物疫情和“瘦肉精”抽检疑似阳性情况的。第四十二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发生严重检疫事故、检疫监督工作混乱等行为的责任人及主管领导,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四十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官方兽医岗位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奖惩机制。第四十四条动物检疫所需工作经费必须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动物检疫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对工作人员在节假日值班的,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相关规定合理发放加班补助。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违法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娄牧渔发〔20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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