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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安局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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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0日 政策文号:娄公发〔2018〕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安局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的通知娄公发〔2018〕12号各县(市)公安局、分局,局属各部门:现将《娄底市公安局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1.信用修复申请表2.信用修复申请表3.娄底市公安局信息修复决定书娄底市公安局2018年6月28日娄底市公安局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失信修复机制,重塑法人和自然人良好信用,鼓励失信法人和自然人不断完善自身信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湘信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按照既定规则、制度和流程,通过一系列活动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善的过程。它包括信用信息修复和信用行为修复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信用主体通过信息更正、补全和信息标识等方式,提升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达到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过程;后者是指信用主体通过改正失信行为、做出信用承诺等方式赢得社会依赖,达到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过程。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被娄底市公安局报送至娄底市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娄底市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记录的失信信息(包括“黑名单”信息)。第四条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失信主体就信用平台信息归集、保存、共享、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存疑而提出申请,本局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更正、反馈的过程。第五条娄底市公安局信用修复机构为娄底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原信息来源部门协助核实相关情况。第六条信用修复遵循依法依规,客观、谨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信用修复条件第七条信用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中一项:(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二)失信主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诚信约谈,并做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取得失信行为认定部门认可同意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1、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或1年内有2次及以上较严重失信行为的;2、失信行为未停止也未进行整改的;3、失信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不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履行的;4、两年内,类似失信行为申请过信用修复的;5、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危害国防利益等失信行为不可修复;法律法规、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三章信用修复程序第八条信用修复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信用主体通过书面方式向娄底市公安局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二)受理申请。娄底市公安局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整改情况,在收到申请材料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凡存在前述不得申请信用修复申请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则不予受理。(三)信息核查。娄底市公安局信用修复机构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修复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原信息来源部门协助核实相关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四)数据处理。经核查,如果异议信息属于在信息归集处理过程中出现误差造成的,由娄底市公安局信用修复机构负责更正、处理,并将更正后的信用信息报娄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如果属于信用主体通过改正失信行为、做出信用承诺等方式达到改善自身信用差误的,由娄底市公安局信用修复机构确认并对其信用信息进行修订,同时将修订结果报娄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五)失信作息修复期间,应在信息上打上标识,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第四章责任监督第十二条相关法人和自然人,在处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该信用修复无效,同时将此作为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记录。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娄底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发布实施。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编号: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日期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地址失信事实及处罚结论整改情况(可附页)信用承诺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在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中记录。签字(盖章)备注备注:1、法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2、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工商注册号。附件2信用修复申请表编号:姓名申请日期联系电话地址失信事实及处罚结论整改情况(可附页)信用承诺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在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中记录。签字备注备注:自然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附件3娄底市公安局信息修复决定书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信用修复机构修复决定失信记录标题失信记录相关决定书文号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审查情况修复决定□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转入存档,不再公示□不同意信用修复日期:单位盖章:娄底市公安局警令部2018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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