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企业优惠政策

娄国资〔2014〕45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6日 政策文号:娄国资〔2014〕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国资〔2014〕45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各监事会,委机关各科室(中心):现将《娄底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10月10日娄底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由娄底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行为、对外担保和抵押、重组改制、增减注册资本、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主营业务变更、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对外捐赠等以及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二章报告事项第五条企业重大报告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第六条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重组方案等需要上报的);(四)其他有关文件。第七条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一)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二)企业设立子企业;(三)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四)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或对发展战略规划作出重大调整;(五)企业主营业务一次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或达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非主营业务单项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投资项目;(六)企业向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七)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增发新股以及对外抵押等融资行为;(八)为本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九)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十)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十一)企业重要资产(房屋、生产设备等)的处置;(十二)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及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十三)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经营管理层收入分配方案;(十四)企业对外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的捐赠、赞助;(十五)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及按规定应当上报请示的重大事项。第八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一)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三)企业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四)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五)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六)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审批的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等事项;(七)其他按规定应上报备案的事项。第三章报告程序第九条重大事项统一由企业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十条核准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各企业应按规定以正式文件报市国资委审批。第十一条备案事项上报,各企业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备案。上市公司的产权代表应当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在信息公告的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符合要求的核准事项,应在合理期限内给予明确批复。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进一步请示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情况应及时告知企业。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应建立报告人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企业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事项的,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负责人的经济、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企业及其子企业按照本规定需要报请市国资委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须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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