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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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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2日 政策文号:娄财农〔2018〕18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娄财农〔2018〕189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娄底经开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为加强我市油茶发展、造林绿化、湿地保护等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娄底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林业局2018年9月12日附件娄底市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油茶发展、造林绿化、湿地保护等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林业产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5〕42号)、《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5〕43号)、《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娄底市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的十条规定》及国家其他林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林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油茶发展、造林绿化、湿地保护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市林业局负责专项资金方案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四条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第五条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油茶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油茶造林奖补和油茶抚育奖补。1.油茶造林奖补主要对油茶造林主体(公司、合作社、个人)当年的油茶新造林面积进行适当补助,包括油茶苗木购置,整地、栽植等造林环节的人工工资,及新造林地给排水等配套设施建设进行补助。2.油茶抚育奖补主要对油茶造林主体(公司、合作社、个人)原有的油茶林开展抚育进行补助,包括油茶抚育人工工资及油茶抚育肥料购置等进行补助。(二)湿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全市湿地保护、退耕还林还湿和湿地恢复补助。主要用于湿地保护规划设计、科普宣教、种苗购买和人工工资。(三)绿化造林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全市的裸露山地、矿山复绿、乡村绿化、义务植树造林等人工造林的种苗、人工补助和全民义务植树与联村建绿先进单位及个人奖励。1.裸露山地、矿山复绿、乡村绿化补助主要对造林主体当年的新造林进行补助,包括造林苗木购置,整地、栽植等造林环节的人工费用,及新造林地给排水等配套设施建设进行补助。2.义务植树造林补助主要对市级领导当年义务植树及示范点绿化苗木购置、整地、栽植、后期抚育、管理人工费用等进行补助。3.全民义务植树与联村建绿优秀县市区、市直单位及先进个人奖励。第六条市级林业专项资金分配安排。市级林业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根据各县市区年度油茶造林和抚育、湿地保护和退耕还林还湿及湿地恢复、造林绿化等实际核查面积与林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数额,确定奖补资金额度。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七条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的分配(一)市级油茶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1.市林业局根据全市油茶发展规划,确定下达各县市区年度油茶造林和抚育任务。各县市区及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并报市林业局备案。2.各县市区林业局按照市下达油茶造林和抚育任务,对当年油茶造林和抚育任务进行核查,于8月底前将核查结果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组织对各县市区油茶造林和抚育实际面积及成活率等进行复核,把油茶造林和抚育绩效突出的主体(公司、合作社、个人)纳入奖补范围,确定初步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油茶专业合作社转型为股份制公司的优先纳入奖补范围,优先安排项目资金。(二)市级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1.市林业局根据全市湿地保护要求,确定下达各县市区湿地保护、退耕还林还湿和湿地恢复任务。2.每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林业局按照市林业局下达的计划,对当年湿地保护、退耕还林还湿和湿地恢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将任务完成情况及完成较好的乡镇、村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复核,确定奖补资金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和数额,制定初步资金分配方案。(三)市级绿化造林专项资金的分配1.市林业局根据全市人工造林任务,分配下达各县市区年度造林任务。各县市区及时将造林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并报市林业局。2.各县市区林业部门按照市下达造林任务,对当年造林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于8月底前将核查结果汇总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组织对各县市区造林实绩进行复核,把裸露山地、矿山复绿、乡村绿化、义务植树绩效突出的造林主体纳入奖补范围,提出奖补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四)市林业局组织有关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各项林业专项资金复核材料进行筛选和评审,对专项资金初步安排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经审议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核。(五)市林业局对项目的真实性和专项资金初步安排分配方案合规性负责。第八条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每年9月底前联合按规定程序将市级林业专项资金安排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批。经审查批准后,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公示,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第四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九条市、县级林业部门是实施管理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的主体,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第十条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林业部门提供的市级林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有关财政会计制度,及时核拨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和趴账。第十一条市级林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核算制度,全面反映和核算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按规定范围和标准使用专项资金,严格专款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对所需的主要物资和设备仪器,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条市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项市级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和实施质量。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财政、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建立市级林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重点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成效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各县市区财政、林业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级专项资金。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8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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