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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级畜牧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级畜牧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财农〔2018〕190号各县市区财政局、畜牧水产局,娄底经开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发展畜牧产业的积极性,促进畜牧业生产、流通、产销有效衔接,加强畜牧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创新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和市畜牧水产局联合制定了《娄底市市级畜牧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市级畜牧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畜牧水产局2018年9月12日附件娄底市市级畜牧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市级畜牧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畜牧水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5〕38号)、《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娄政办发〔2015〕48号)、《娄底市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的十条规定》及相关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牧生产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无偿资助、专款专用、用于支持全市畜牧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市级畜牧生产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畜牧水产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市畜牧水产局负责专项资金方案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四条市级畜牧生产发展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统一调控、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级畜牧生产发展资金申报单位必须是符合规定资质和条件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资金支持的项目坚持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适当兼顾经济效益。第六条市级畜牧生产发展资金70%安排用于畜牧产业发展,30%用于统筹。主要支持内容如下:(一)畜禽新品种改良选育,畜禽养殖新技术的试验与推广;(二)畜禽养殖企业防疫设施和粪污处理设施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改造;(三)地方畜禽品种保护和资源场建设支持;(四)液氮站损耗补贴。对向全市提供液氮的液氮站维持正常运转的液氮损耗进行适量补贴;(五)无公害水产品健康养殖,水产苗种生产设施改造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人工增殖放流补贴;(六)基层动物防疫站防疫体系建设;(七)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畜禽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八)自然灾害后的畜牧业恢复生产补助;(九)其他符合条件的畜牧业项目建设补贴。第七条有关公司、养殖场、合作经济组织等每年8月底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畜牧水产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核定并签署意见,向市级畜牧水产部门申报。县级畜牧水产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市畜牧水产局组织有关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和评审,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安排分配方案,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畜牧水产局对项目资金初步分配方案的合规性负责。第九条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每年9月底前联合按规定程序将市级畜牧生产发展资金安排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批。经审查批准后,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公示,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第十条市级畜牧生产发展资金实施单位按照市畜牧水产局确认的资金安排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第十一条市级畜牧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全面反映和核算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专款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对所需的主要物资和设备仪器,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条各级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畜牧水产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检查,督促按有关制度专款专用。市畜牧水产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违反规定者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各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各级畜牧水产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娄底市肉牛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娄底市生猪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娄财农〔2012〕175号)同时废止。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8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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