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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政策文号:娄财农〔2018〕19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娄底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万宝新区财政金融部、市环保局万宝新区分局:现将《娄底市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9月12日附件娄底市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建〔2017〕10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4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的十项规定>的通知》和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需由市本级分配和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一)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二)上级财政下达我市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第三条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是指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查及项目实施、监管、竣工验收的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安排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下达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查、实施、监管、竣工验收和管理。第二章支持范围和安排原则第四条资金安排原则突出重点与兼顾一般相结合。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48号)规定的比例,重点支持本区域内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兼顾其他项目。第五条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公益性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一)突出环境问题治理项目。支持没有企业主体责任的突出环境问题。(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市内跨流域、跨区域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及推广应用项目。(四)环境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及在线监控设施运行项目。(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政府部门作为承担单位、第三方具体实施的环境保护中介服务项目。(六)环境监管、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及运营项目;(七)重要的环保立法、环保规划、环保科研及环境政策研究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八)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补助。(九)重点污染防治项目的奖补。第六条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一)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镇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应由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二)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限制的项目;(三)有明确企业责任主体的污染治理项目。第三章申报及审查第七条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需将申报材料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逾期视为放弃。申报材料包括:(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申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技术方案。(三)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原则上总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需提供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或审查的相关资料,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第八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审查。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市环保局联合市财政局进行审查,再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第四章资金拨付和使用第九条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由市财政局下达有关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文件。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局(含经开区财政金融部、万宝新区财金部,下同)及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一)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的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本级有关部门。不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二)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县市区环保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应在接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五章实施与监管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监管:(一)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负责对环保专项资金进行分配、监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环保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二)项目单位对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全过程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建设目标、技术路线、建设内容、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工作进度安排、组织管理和项目预期效益分析等。第十三条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等。第十四条100万元以内的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工3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竣工验收;10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级环保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五条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应根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审定后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内容,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申报竣工验收必须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工作总结、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项目建设主要合同文件、专项资金拨付凭证、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需提供审计报告)、实施过程相关图片(或视频)等资料,污染治理类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生态环境治理类项目提供环保竣工验收调查报告。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所提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骗取和违法使用专项资金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不定期对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地财政、环保部门项目执行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专项资金设置期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需要延续的,重新评估论证后,按照新设专项资金的程序报批。第十九条省以项目法下达我市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将办法和年度资金使用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娄底市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娄财建〔2016〕341号)同时废止。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7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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