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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娄底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政策文号:娄财教〔2018〕2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娄底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财教〔2018〕219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市经开区财金局、社会事务局,市直民办学校:现将《娄底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教育局2018年10月12日附件娄底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娄底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重点支持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以及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上乘、社会评价良好、有发展前景的民办学校。第三条娄底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娄底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第四条娄底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坚持“公平公正,扶优促强,专款专用”的原则,有关申请、审查、拨付和使用等程序应该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娄底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一)由举办者直接投资的民办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二)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和县市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综合管理考核奖励项目;(三)优质办学、特色办学、规范办学等奖励项目;(四)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项目;(五)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和党建工作示范创建等其他专项工作和中心工作项目。第六条娄底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投资补助、奖励支持等方式对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同一学校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个别重大项目可以根据投资进度跨年度连续给予支持。第七条申报娄底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民办学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较好,法人治理完善,财务管理规范,校产权属明晰,证照齐全;(二)前三年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等级均在合格以上(新建学校除外);(三)办学管理规范,社会声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年内无不良记录或安全责任事故。第三章办领程序第八条申报。符合投资补助或奖励支持条件的民办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市直民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报送,县市区所属民办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受理并审查,再报送市教育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申报相应支持或奖励项目的申请表(一式二份);(二)相关学校办学资质证照复印件;(三)申报证明材料(申报重大建设项目补助应提供有关部门立项文件、设计图样、评审报告及预决算清单、支付资金凭证复印件等;申报其它项目补助或奖励应提供上级有关文件、相关工作情况介绍等)。第九条审核。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当年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第十条公示。市教育局将审核结果在娄底教育网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发布。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制发年度资金分配文件,经审定后发布。第十二条拨付。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受领补助或奖励资金的民办学校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拨付手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民办学校补助或奖励资金必须进入学校专户,并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督查,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责令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8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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