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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娄底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娄底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娄食药监发〔2018〕86号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新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娄底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18日娄底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监督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2020年)》(国发〔2014〕21号)、《湖南省经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湘经信法规〔2017〕213号)、《2018娄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娄信办〔2018〕3号)等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一、总体要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以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行政相对人)为对象,以信用娄底平台为支撑,对各自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监督信息、技术监督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信息进行归集,建立信用档案,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食品药品监管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与事权划分分别负责相关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更新和使用。市局指导、监督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更新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二、具体工作(一)信用信息归集。食品药品监管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行政监督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信息等。上述信息应当以与食品药品监管行政相对人有关的,真实、有效的行政许可文件、监督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产品检验结果报告、质量公告、专项检查通知书、向有关部门移送记录等为依据。以上信用信息,在信息产生之后7个工作日内归集到信用娄底平台。信用信息按照“谁许可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娄底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在信用娄底平台分级录入及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生产经营者终止生产经营或者关闭的,在缴销食品药品许可证书后,其信用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1.基本信息的归集。基本信息即许可或备案证明文件上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业务范围、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限等信息。市局业务科室负责录入市局直接审批(备案)的行政相对人的许可(备案)信息;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录入其直接审批的行政相对人许可信息。市局业务科室根据科室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基本信息的归集。2.监督检查信息的归集。行政监督信息主要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专项监督检查、飞行检查、认证检查、跟踪检查等结论信息。市局各业务科室负责录入其直接检查的信息。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录入其辖区内行政相对人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市局各业务科室根据科室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行政监督信息的归集。3.技术监督信息的归集。市局稽查支队负责录入其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抽检检验结果信息;市局综合科负责录入食品抽检检测结果信息;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录入其他抽检结果信息。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录入其本级抽检结果信息。按照“谁组织抽检,谁负责督导”原则,市局稽查支队、综合科、各业务科室负责协调、督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成技术监督信息的归集。4.其他信息的归集。(二)信用评价标准。1.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依下列标准记分:①行政相对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责令改正等行政告诫的,一次记1分;②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每一个批次记1分;③因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被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的,一次记5分;④发布食品药品违法广告的,一次记5分;产品被责令暂停销售的,一次记10分;⑤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交易中违法违规被处理的,一次记5分;⑥因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被监管部门约谈、通报或责令限期整改的,一次记15分。2.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依下列标准记分:①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适用一般程序单处警告处罚的,一次记2分;②适用一般程序,对公民处1千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下罚没款的,一次记5分。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记3分;③对公民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没款的,一次记10分。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记5分;④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没款的,一次记15分。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记10分;⑤对公民处10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万元以上罚没款的,一次记20分。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记15分;⑥责令停产停业的,一次记30分;⑦禁止许可申请、禁止从业、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批准证明文件的,一次记50分。3.因违法违规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的,依下列标准记分:①造成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的,记10分;②造成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的,记20分;③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的,记30分;④造成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件)的,记40分。4.拒绝、阻挠执法的,一次记30分;暴力抗法的,一次记50分。5.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一次记30分。6.行政许可、审评认证、生产经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次记50分。7.因违法违规被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一次记10分。8.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记50分。9.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实行累加记分;但同一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记分。(三)信用信息修复。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自记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归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属归集错误的,应予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自记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修复:主动报告违法行为的;主动召回问题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充分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过失所致并主动承担相关责任的;进货查验制度完善并依法进行了有效追溯的;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上述所列情形,不适用信用评价标准中:第1条第④、⑤项、第2条第⑥、⑦项、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的信用记分。信息归集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对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半记分。(四)信用等级确定。以本年度11月30日起往前追溯1年为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在评定年度5月30日(不含5月30日)后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的,或歇业半年以上的,当年度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在此期间的信用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年度。评定出的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等级每年年初评定,由直接负责审批(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者其生产经营范围涉及食品药品多个行业的,按行业确定标准分别确定信用等级,若存在不同等级的,其最终信用等级以最低等级为准。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A级: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同时达到以下条件:1.在本市区域内依法许可或登记备案的;2.接受监督检查1次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健全、未因食品药品安全受到行政处罚的;3.信用记分10分以下的。B级: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同时达到以下条件:1.在本市区域内依法许可或登记备案的;2.接受监督检查2次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的;3.因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2次以下,或被处以警告以外处罚1次以下且该次记分不高于5分的;4.信用记分在10分以上30分以下,且没有一次性记30分情形的。C级: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因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以外处罚1次以上的;2.信用记分有一次性记30分情形,或者记分在30分以上50分以下、且没有一次性记50分的。D级: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因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以外处罚2次以上的;2.信用记分在50分以上情形,或发生一次性记50分的。(五)信用分类管理。1.评定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享有以下权益:①除有因检查外,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减少监督抽检批次数。②推荐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享受政府补贴及评优评奖等;③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并可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④其他依法优先享有的权益。2.评定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3.评定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①在信用娄底平台公开其违法行为;②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部门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③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增加检查频次,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④适当增加产品监督抽检批次,重点抽检有不合格记录的产品;⑤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申请。4.评定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①将其列为主要监督检查对象,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②增加产品监督抽检批次和频次。③对责任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④责令其定期报送安全自查报告或者第三方评价报告。⑤将其纳入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⑥纳入严重失信典型选择范围,根据《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开展联合惩戒。(六)信用信息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外公布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原则上由直接负责审批(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其生产经营范围涉及食品药品多个行业的,由确定最终等级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是省、市重点推进的全局性、系统性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切实抓好其分管领域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明确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且涉及到行政审批、监督检查、产品抽验、审评认证、稽查办案及信息化建设等多个环节。各环节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市局各业务科室要按照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进该项工作良好有序运行。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基础数据的归集、更新与上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落实工作方案,科学谋划,将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与履行食品药品日常监管职责相结合,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该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A、B级比例,消减C级数量,遏制D级数量。对于A、B级占比大的地区或单位,给予表彰。(三)强化指导,严格考核。市局要及时调度、检查、指导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同时要认真研究,将工作推进情况和信用评价综合结果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考核,并加大考核权重。附件:1.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用信息目录.docx2.娄底市及其区县“双公示”目录(食药监).docx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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