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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气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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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气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娄气办发〔2018〕40号各县(市)气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加强我市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经市局研究,制定了《娄底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娄底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1.娄底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娄底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湖南省娄底市气象局2018年11月27日附件1娄底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娄底市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级气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实施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用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市局法规与减灾科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加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一)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向社会公示。(二)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等向社会公示。(三)将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第七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规范事中公示。(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二)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方便群众监督。(三)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八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一)主动将“双随机”抽查情况、查处结果以及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事项、许可依据、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等情况向社会公布。(二)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第九条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一)发布公告;(二)通过网站公布;(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动公示方式。第十条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决定被有效司法文书确认违法、被撤销的,应当及时撤销原信息,并说明理由。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公示机关申请更正不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第十二条各县(市)气象局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市局法规与减灾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局法规与减灾科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娄底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娄底市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实施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包括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文字记录、动态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本制度所称动态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第五条各县(市)气象局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第六条市局法规与减灾科负责对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七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动态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第十一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第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市局法规与减灾科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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