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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娄防通〔2018〕15号各县市区人防办、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娄底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娄底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11月27日娄底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完善我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我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行政监管、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激发企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信的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备案,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及信用的评价,主体包括:在我市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及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等单位。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活动的单位,均须根据评价内容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第四条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从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年年底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企业代表及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进行评定。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对照评价标准(附件1-附件6),根据人防从业单位所申报的人防建设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从业行为,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投诉处理、意见征询等方式,对人防工程建设从业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价。第六条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透明、务实”的原则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纪检监察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1至附件6。评价标准分别从参评单位开展人防工程业务的前期准备、单位资质、人员组成、设备条件、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评价。第八条对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年度信用考核采取量化记分方式,由信用基本分(总分值100分)和信用积累分(最高10分)两部分组成。信用积累分为附加分,单位或法人代表在考核年度获得荣誉和上级表彰等信用优良行为可以获得信用加分,受到国家、省、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6分、4分、3分、1分,个人分值减半。分值累计不超过10分。奖励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并提供证明资料。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九条年度信用考核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累计得分在60以上(含60分)、90分以下的为合格;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第三章信用评价与奖惩措施第十条市人防办依据国家、省人防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信用评价标准和要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人防工程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等单位的市场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对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分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等三类情形进行评价,并建立单位信用档案和“红名单”、“黄名单”、“黑名单”等制度。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日常管理中实施差别化监管,采取信用激励、信用预警、和信用惩戒措施。第十一条对轻微失信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二)在年度信用考核中予以扣分。第十二条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以下措施。(一)实施第十一条规定的惩戒措施;(二)按照程序上报市工商局信息中心备案;(三)在行政审批、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并提高日常检查频次;(四)责令限期整改,如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超过2次(含2次)的,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处理。第十三条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实施第十二条规定的惩戒措施;(二)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三)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作出限制,建议不授予或取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四)对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作出限制,建议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奖资格;(五)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六)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予以限制;(七)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进行联动惩戒;(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四条对“黑名单”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在市人防办服务窗口和门户网站以“黑名单”的形式公示;(二)实施第十三条规定的惩戒措施;(三)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执业资格;(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五条对年度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主要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市人防办服务窗口和门户网站以“红名单”的形式公示;(二)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三)建议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在评选时予以加分;(四)优先办理资质升级,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五)在日常监管中减少相关检查;(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六条对年度信用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市人防办在服务窗口和门户网站以“黄名单”的形式公示。企业自考核结果告知之日起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市人防办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如仍未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方可申请复查。整改期内,暂停该企业的相关手续办理。第二次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将该企业列为“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并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给予惩戒。第十七条市人防办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省人防办,同时上报市政府信用管理机构,纳入市信用管理体系。第十八条在考核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将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将在“娄底市人防办网站”(http:/rfb.hnloudi.gov.cn/)和娄底市行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进行公示。企业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防办书面提出异议,市人防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第二十条人防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质量监管和信用评价时要依法合规,不得擅定标准,不得违反有关程序,不得违背廉政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监理、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等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指定服务机构和生产、安装企业,不得干涉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如有违反,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党规党纪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娄底市人防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附:娄底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附件6)娄底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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