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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娄财非税〔2019〕97号娄底经开区财金局、娄底经开区建设管理局,万宝新区财金部、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万宝新区分局,市直相关单位、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函》(湘财综〔2017〕2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18〕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对象凡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商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环节按规划建筑面积征收。财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三、征收标准根据市本级城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水平,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一)征收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类别征收标准(元∕平方米)备注住宅类80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类80商业类112(二)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性单位、医院、大中专院校、企业办公用房;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四、减免补退范围(一)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自有房屋拆除后在原有土地上按原面积原性质重新建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村民安置用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临时建筑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仅限于地上部分的车库;地下空间部分的车库、设备用房、交通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土地利用条件、规划条件等调整而造成规划用途改变或建筑面积增减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按照调整后的规划用途和规划建筑面积予以补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五、配套措施(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对政府建设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费用的补充。(三)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新的征收政策文件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则按新政策执行。(四)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建设项目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继续按原政策标准执行。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5月10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9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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