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财政局中共娄底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娄底市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4日
政策文号:娄财教〔2019〕7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财政局中共娄底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娄底市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财教〔2019〕76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娄底经开区财金局、党群工作部,万宝新区财金部、党群工作部,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娄底市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中共娄底市委宣传部2019年4月16日附件娄底市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我市文艺精品创作,加强对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娄底市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娄发〔2016〕19号)、中共娄底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2018〕第4次、《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7〕34号)和《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娄政办发〔2015〕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19年开始,由市财政安排对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给予扶持和奖励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管理。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文艺科。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一)拟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申请;(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牵头与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四)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对重大项目组织评审并公示;(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的绩效目标,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六)负责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七)负责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八)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九)协调解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坚持公正透明、奖补结合、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文艺精品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奖励1.奖励标准。对获得权威性国际奖项、全国性奖项(范围为2005年中宣部《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确定的奖项)、湖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湖南省文学艺术奖、毛泽东文学奖、湖南省艺术节奖励、湖南省“欢乐潇湘”群众文化活动奖励的文艺作品,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同一作品获得不同层次奖励的,依最高层次奖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1)凡获权威性国际奖项、全国性奖项(范围为2005年中宣部《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确定的奖项)的给予1∶1配套奖励;(2)凡获湖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项的电影类、电视剧(片)类、戏剧类奖励5万元,图书类2万元、歌曲奖1万元;(3)凡获湖南省文学艺术奖、毛泽东文学奖奖项的奖励1万元;(4)凡获湖南省艺术节奖项和湖南省“欢乐潇湘”群众文化活动奖项的,根据奖项等次,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2.组织评奖。组织开展娄底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娄底文学艺术奖”。具体标准如下:(1)凡获得娄底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电影类奖(不含微电影)、电视剧(片)类、戏剧类奖3万元、图书类(在省内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包括文学类图书、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奖1万元、歌曲奖0.5万元。评选工作每三年一次。(2)凡获得“娄底文学艺术奖”一、二、三等奖的作品,戏剧类、电影类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文学类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书法类、民间文艺类、文艺理论类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摄影类分别奖励0.4万元、0.2万元、0.1万元。评选工作每一年一次。(二)创作项目扶持确立一批重点作品创作题材项目,特别是代表娄底参加中央、省举办的重大文艺评奖活动的作品,给予重点扶持。具体包括:文学、戏剧、电影、电视、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民间文艺、评论、篆刻等门类作品。按照各类作品的特点,资助项目分为四大类,即文学著作出版项目、舞台艺术项目(只资助艺术原创,不资助舞台排练)、展览艺术项目、影视艺术项目(只资助影视剧本的创作,不资助拍摄)。(1)文学著作出版项目:主要指作品(含丛书)的创作和出版。(2)舞台艺术项目:主要指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艺术门类的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含原创剧目和作品、进行过重大加工提高的剧目和作品、根据其他剧本移植的剧目和作品,以及传统剧目的整理改编等)。(3)展览艺术项目:主要指美术、书法、民间文艺、篆刻、摄影等艺术门类的大型或主题性的艺术创作项目和展览活动。(4)影视艺术项目:主要指具有较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的优秀原创影视剧、广播剧。第六条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制定本年度文艺创作奖扶资金重点使用领域经费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七条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分为“申报、审核、评审、公示、支付、评价”六个环节。(一)申报。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申报受理及相关情况汇总。(二)审核。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在各项目单位申报截止后就以下内容进行合规性初步审核:1.是否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计划;2.项目单位或项目申报人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3.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4.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三)评审。成立娄底市文艺创作奖扶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合规性初步审核后的项目进行评审。(四)公示。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拟定当年奖扶项目,报主管市委领导审定后,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支付。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拨付计划,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六)评价。项目完成后,市委宣传部应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在项目单位自评、市委宣传部审核的基础上实行绩效综合评价。第四章资金拨付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安排计划和已经下达的预算指标拨付资金。第九条需支付到市属部门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指标;需拨付到区、县(市)项目单位的奖励和扶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后,再由区、县(市)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下拨到资金使用单位;对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奖励和扶持资金,由财政将指标下达至中共娄底市委宣传部,再由市委宣传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给相关单位及个人。第十条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分别采取分期拨款和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其中文学著作出版项目、舞台艺术项目、展览艺术项目、影视艺术项目采取分期拨款,第一次一般拨付30%作为启动经费,第二次待验收结项后拨付。属奖励的,经核定后一次性拨付。第十一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评价第十二条市委宣传部应加强对项目单位或个人获得文艺创作奖扶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励和扶持资金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奖励和扶持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奖励和扶持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奖励和扶持资金的;(三)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标准和不遵守要求的;(四)不按要求接受、配合专项督查、提交督查材料和督查不合格的;(五)不按要求报送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第十四条奖励和扶持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和项目人进行项目自评,并向市委宣传部报送自评报告。第十五条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重点和综合绩效评价。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奖励和扶持对象应于每年年底向市委宣传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扶持资金的参考依据之一,不按时报送自评报告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不再安排项目资金。第十七条文艺创作奖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娄底市财政局办公室2019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