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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娄底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和《娄底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审批程序》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娄底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娄底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和《娄底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审批程序》的通知(根据2024年10月23日娄教通〔2024〕101号修改并重新公布)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的要求,为规范娄底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设置审批工作,我局制定了《娄底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和《娄底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审批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娄底市教育局2019年10月25日娄底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设置标准。第二条本设置标准所称学校,是指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学历教育培训,自学考试助学培训,网络远程教育培训,其他面向成人的文化教育培训教育机构。第三条审批设立学校,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审批,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严格执行学校设置标准,严格学校审批程序。第二章举办者第四条学校举办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一)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规模等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四)联合办学者除具备上述(一)(二)(三)规定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2.联合办学各方的出资应计入所举办学校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第三章学校名称第五条学校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大学”等可能误导公众的字样和名称。第六条一所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未经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与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含义相同的字样。第七条学校名称应当冠以和审批机关对应的行政区域名,并与学校的教育类别、办学层次及办学范围相适应,其名称格式应为“行政区划+字号+专修(进修、培训、补习)+学校(学院)”。第八条学校对外使用的名称必须与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一致。如设立网站、网页,其域名应与审批的高等教育机构名称一致或采用与其名称一致的汉字拼音书写。如使用简称,也应采用名称的汉字拼音字头书写。网站(页)地址应同主页内容一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非营利性学校名称还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两个及以上汉字)、高等教育机构类别组成。第十条营利性学校名称还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高等教育机构类别、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第四章设置标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事项:(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法人属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四)学校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九)学校章程修改程序。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行政管理制度。(二)教学管理制度。(三)安全管理制度。(四)员工管理制度。(五)学生管理制度。(六)档案管理制度。(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八)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九)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建立组织机构:(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应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二)决策机构。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决策机构、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未经批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决策机构成员。(三)执行机构。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学校行政机构,校长依法依规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四)监督机构。学校应当依法建立监事会等形式的相应监督机构,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任职。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应当品德高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工作。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的专职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等。第十六条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比例不低于1:1。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等教育机构相应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0人,其中担任专业技术课的教师须具有3年以上专业教学实践经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专兼职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1:20。第十七条学校须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第十八条教学内容符合高等教育层次,开设专业不少于2个,制定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配备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材和辅导资料。第十九条学校应根据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相应的实验、实训、实习设备,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200万元,其中自购的不少于二分之一。第二十条学校应有与高等教育机构专业设置和在校生相适应的固定校舍,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不允许两个及以上校区面积的合计),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生均15平方米以上,其中教学、行政用房生均10平方米以上。要求学生每学期超过一个月在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应当在校内为学生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宿舍、食堂和体育锻炼需要的运动场地;危房、简易房及其它不适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不得用做校舍。举办者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合法的租赁合同,连续租期不少于10年,不得租用转租的场所办学。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配备符合标准、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室以及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等,配备的相应专业的图书和期刊,其中纸质图书不少于5000册,生均达到10册以上。第二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筹集资金办学,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办学。学校开办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学校基本建设资金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用于办学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第五章设置申请第二十三条设置学校,须经拟申请办学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设立材料初审合格后,报审批机关娄底市教育局审批,同意设立学校的批准文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经批准设立的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日常管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申请筹设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决策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个人举办者应提交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学校的借款、接受捐赠财产,不属于学校举办者的出资。(五)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其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存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学条件不达标、近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七)学校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文件。(八)相关书面承诺。举办者提供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书面承诺;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董事提供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书面承诺。第二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情况报告。(二)筹设批准书。(三)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和可供合法使用的办学场地的有效证明材料。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示学校的验资报告,并依法载明产权。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实原件);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等。(四)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五)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监督机构、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七)学校校长、教职工、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第二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设立,并提交本标准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三)至(七)项规定的材料。第二十七条学校筹设的审批。对申请筹设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同意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原筹设批文自动废止,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二十八条学校正式设立的审批。对正式设立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二十九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址办学,做到一校一址、一址一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设立、分立学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第三十一条本设置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娄底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标准未涉及的事项均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准。娄底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审批程序1.提出申请。举办者向拟办学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娄底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申办材料。2.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申办材料后,娄底市政务服务中心向其发放受理通知书。3.评议。申办材料经娄底市教育局初核合格后,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评议小组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实地察看和评议,专家评议小组出具现场评估报告。4.审核。娄底市教育局召开审核表决大会,听取和审议专家评议小组的评议情况和意见,投票表决。参加审核表决大会的成员不少于相应委员会成员的2/3。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赞成的,提交娄底市教育局局长审批。5.决定。娄底市教育局根据申办材料、审核情况、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评议表决大会赞成票数达不到2/3的,娄底市教育局下达不予批准正式设立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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