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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为了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现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部分调整。一、调整建房、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必备资料及期限规定根据娄底市各县(市)自建房相关批准文书及其文书效期的实际情况,对《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娄公积金发〔2019〕4号)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业务的相关内容调整如下:1.第一条“必备资料”的第3款调整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城镇建房提供)”。2.第二条“提取金额”调整为:“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签发后有效期内(相关文书未明确注明有效期的在签发后24个月内),可分次或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人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总价款(工程造价不超过当地实际平均造价标准,同一套房屋已凭其中一个证件办理过提取的,其他证件下发后不再允许提取)”。3.第四条“相关事项”的第1款调整为:“因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管理部须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建房的真实性,如实填写核查表,确认主体工程修建一层以上(含)后方可办理提取”。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贷款的条件也相应调整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签发后有效期内,可申请贷款。相关文书未明确有效期的,签发日期后24个月内可申请贷款。三、新增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业务(一)提取条件在娄底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既有住宅,符合《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娄建发〔2019〕61号)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同类办法的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增设电梯,且已支付应分摊的工程费用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二)必备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2.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已发生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存折)原件;3.《增设电梯试点项目准许开工通知书》复印件;4.增设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5.费用分摊的书面协议原件及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发票(收据)原件;6.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原产权人为配偶或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7.户口簿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原产权人为未成年子女的提供);8.《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三)提取期限、提取额度、提取次数在《增设电梯试点项目准许开工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职工及其配偶就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扣除补助后个人实际承担费用(如属于非夫妻的共有产权,按产权比例提取),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提取一次。(四)其它相关事项1.职工及其配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在贷款尚未结清前,不能办理本提取业务。2.本提取业务管理部需进行现场调查。3.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4.其他事项按照《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娄公积金发〔2019〕4号)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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