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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人社发〔2014〕3号中共娄底市委组织部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娄底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人社发〔2014〕3号中共娄底市委组织部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娄底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各单位:现将《娄底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娄底市委组织部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7日娄底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2〕55号)和《娄底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1〕30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订以下暂行办法。一、基本原则(一)岗位设置方案相对稳定原则。经党委组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除机构和编制发生变更外,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原则上不作调整。(二)实行岗位聘用年度备案原则。事业单位每月的岗位异动应在当月的下旬及时办理并按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每年的人员岗位调整、岗位空缺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情况在来年1月31日前按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未发生人员岗位变动的亦须进行年度备案。(三)人岗相适原则。聘用到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人员须具备各类岗位及等级的任职年限、职务(等级)资格、工作能力等基本条件,否则不能聘用到相应岗位,对原已聘至专业技术岗位,所取得职称专业类别与现聘岗位不相符的,不得参与专业技术高、中、初内部等级的晋升。(四)职数内聘用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含专业技术职称内部等级晋级)须在相应岗位空余职数限额内并通过竞聘上岗方式聘用,否则,不予核准。工勤人员聘用职数的限制按省统一规定执行。(五)转岗备案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转岗聘用的,应符合转入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从工勤技能岗位聘至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按管理权限须经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办理转岗备案手续。二、岗位设置方案的调整事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况,可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一)事业单位机构出现合并或分立及编制发生变化需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调整设置的(以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为依据);(二)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调整岗位的;(三)根据国家或省里的要求,须改变岗位结构比例的。三、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聘用(一)新进入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聘用通过公开招聘(引进)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在单位岗位职数限额内,大专和中专毕业生可聘用至十级职员岗位,其中中专毕业生在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三年后可聘至九级职员岗位,大学专科毕业生在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一年后可聘至九级职员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包括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班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直接聘至九级职员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聘至八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直接聘用至七级职员岗位。(二)管理岗位的聘用首次岗位设置后聘用至管理岗位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文化条件: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岗位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岗位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2、资历条件:(1)办事员晋科员,须在办事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2)科员晋副科、副科晋正科,须分别在拟晋职务的下一级职务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并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干部的管理权限实施;(3)副处以上职务晋升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选拔任用程序及管理权限实施。(三)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按湘人社发〔2011〕86号第27条规定执行,教育系统和其他事业单位按下列规定聘用。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七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1)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任职与聘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该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与聘用按“娄人社发〔2012〕179号文件执行。(3)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任职与聘用按国家、省各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聘用规定执行。(4)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须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满三年(含三年)以上或在七级岗位任职满六年(含六年)以上。(5)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须在七级岗位任职满三年(含三年)以上。(6)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的任职与聘用,按国家和省各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聘用规定执行。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八、九、十级。(1)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须在九级岗位任职满三年(含三年)以上或在十级岗位任职满六年(含六年)以上。(2)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须在十级岗位任职满三年(含三年)以上。(3)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任职与聘用,按国家和省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聘用规定执行。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十一、十二为助理级、十三级为员级。(1)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须在十二级岗位任职满二年(含二年)以上。(2)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的任职与聘用,按国家和省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聘用规定执行。(四)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人员聘至管理岗位1、专业技术人员聘至管理岗位,则专职从事管理工作,但首次岗位设置核准的“双肩挑”人员出现调出或自然减员需补充的,按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后,本人要求、单位同意可聘至管理岗位,按“双肩挑”人员对待。2、工勤技能人员聘至管理岗位,原则上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第一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的不得直接聘用到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正职岗位,同时按管理权限须到党委组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转岗聘用备案手续,第一次可以聘用的最高岗位是: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到十级职员岗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至九级职位岗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和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按干部的管理权限且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后分别可聘用至八级职员岗位和七级职员岗位。少数特别优秀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工勤技能人员聘至管理岗位后,其职务晋升按管理岗位的聘用规定执行。四、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岗位聘用政策性安置人员(转业退伍军人与企业改制安置等人员)的岗位聘用不受职数限制,根据原任职务和岗位情况,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并进入相应等级岗位。五、调入人员的岗位聘用从外地、外单位调入事业单位人员的岗位聘用,原则上以调入人员现任岗位比照调入单位对应的岗位有否职数来确认聘用,即调入单位尚有调入人员对应岗位职数的,则按职数对岗聘用,否则,缓聘或按对应岗位的最低级办理相关手续。六、其他(一)首次岗位设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其可正常认定的岗位等级的低一等级认定和聘用,若两次出现基本合格的,按一次不合格对待。首次岗位设置认定岗位等级和聘用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国办发〔2002〕35号规定办理。(二)过渡性岗位的管理具体到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岗位聘用认定完成后,不新增过渡性岗位。事业单位的过渡性岗位实行“出一减一”的办法管理,人员退出时自然消除,不再保留。(三)全市按人才引进程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岗位聘用不受职数限制(即按原职级予以认定)。七、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4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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