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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资规局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8日 政策文号:娄自然资发〔2020〕22号 有效性:有效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娄底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3月16日娄底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公通字〔2017〕16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优化调整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以及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公安交警、市发改、市住建(市人防办)、市城管、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为编制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提供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第五条本市中心城区内以下城市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旧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规模超1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二)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规模超2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三)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库)、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四)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对城市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城市建设项目。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应当同时开展区域交通影响评价。第七条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乡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概述、现状分析、规划条件、背景交通需求分析、建设项目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响程度分析、改善措施方案及评价、结论与建议等内容。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应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的交通专项规划为依据,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的要求进行,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产生的交通需求与交通设施供给是否匹配;项目交通生成对交通设施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项目场地出入口设置及通行能力是否满足进出交通需求;内外部交通组织是否合理;交通改善措施是否有效可行。第九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同时报送,同步进行审查。建筑规模较大、地处交通敏感地区或重点区域的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单独进行审查。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政府相关办理流程时限规定出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第十一条区域交通影响评价审查与规划方案审查同步进行,评价成果和评审结论应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修改和实施的依据。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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