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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 政策文号:娄烟法〔2020〕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局,机关相关科室:现将《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娄烟法〔2018〕8号)同时废止。娄底市烟草专卖局2020年5月28日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构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娄底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娄底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辖区内各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程序制定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报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备案。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合理布局规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二)便民利民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方便申请人办证,有利于大众创业;(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理布局规定不得有歧视性或差别化条款,保障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四)特别区域特别情形禁设原则。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特别区域、特别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在外网公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提出网上申请。第六条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申请人主体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或未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三)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四)利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九)同一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再次申报相同类型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除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以外;(十一)主营业务及货品性质与食杂无关,且店面招牌不易于消费者识别经营烟草制品的;(十二)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本条第(五)到第(八)项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第八条下列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正在拆迁建筑,除能够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以外;(二)申请经营的场所与其生活起居场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小区内部车库等区域;(三)幼儿园、医院、中小学校内,中小学校大门周围100米以内;(四)主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物品的;(五)主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六)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的;(七)经营地址位于已取缔的非法卷烟交易市场;(八)行政机关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第九条下列区域控制零售点数量:(一)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门店总数不足30个的只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二)具有卷烟批发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整治的区域,不新增零售许可证;(三)住宅小区内部零售点按入住户数量设置,入住户300户以下的只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四)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机场等区域内部零售点数量不超过5个;(五)繁华路段、主要交通干道两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第十条对于守法经营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等特殊群体,可以适当放宽条件。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活动的场所,应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且有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学校周围100米以内,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距离中小学校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离100米,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走的最短线路距离计算。第十三条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依法经营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受本规定第九条之约束。在本规定实施后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娄底市烟草专卖局2018年1月25日发布的《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娄烟法〔2018〕8号)同时废止。如遇本规定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娄底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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