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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烟草市场失信名单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7日 政策文号:娄烟专〔2020〕5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娄底市烟草市场失信名单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烟草专卖局、发改局:现将《娄底市烟草市场失信名单暂行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6月12日娄底市烟草市场失信名单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维护司法权威,营造公平、诚信、法制的行业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烟草行业诚信建设的意见》(国烟法〔2016〕29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娄政发〔2017〕33号)等文件规定,依据烟草专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娄底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信名单,是指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烟草行业市场主体的名单。本办法所称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是指对失信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以及对列入失信名单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中国(湖南娄底)”网站和烟草系统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发布等工作。第三条娄底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市烟草市场的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并向市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湖南娄底)”网站推送全市烟草市场失信名单。娄底市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的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娄底市烟草市场失信名单信息采集、认定、发布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发布管理方式。第二章名单认定第五条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烟草专卖局认定纳入失信名单管理:(一)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冒卷烟、走私卷烟50条以上的;(二)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四)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六)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许可的;(八)其他严重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属于严重失信信息;有前款第(六)项至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信息。第六条县级及以上烟草专卖局采集、认定失信名单的依据:(一)各级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的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资格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二)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查处的涉烟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司法机关作出的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文书;(四)在“信用中国(湖南娄底)”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五)其他依法可以作为失信名单认定依据的资料。第七条各县级烟草专卖局每季度首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失信名单报送至市烟草专卖局,市烟草专卖局在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表形式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第三章失信约束第八条县级及以上烟草专卖局应当完善烟草市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联合惩戒。第九条县级及以上烟草专卖局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实施下列管理:(一)对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大检查频次;(二)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零售许可证的新办与延续申请从严审核;(三)根据烟草行业卷烟零售户诚信等级认定管理的相关制度向烟草公司提出从严约束和惩戒的建议。第四章信用修复第十条信用主体对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及以上烟草专卖局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材料。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自接到相关书面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回复结果。在信息核查期间联合惩戒暂不执行,信息确有错误或者无充分证据证明信用信息真实性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信用中国(湖南娄底)”网站“黑名单”上变更或撤销,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其信誉。第十一条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在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内,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有效整改的,由娄底市烟草专卖局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开、主动申请、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进行信用修复。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建立烟草市场失信名单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县级烟草专卖局失信名单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失信名单信息的,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三条县级及以上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烟草市场失信名单信息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对于采集、认定、推送、公布虚假失信名单信息,或故意瞒报信息、篡改结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第十四条烟草市场失信名单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失信名单信息发布、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可向娄底市烟草专卖局或娄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举报或投诉。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一般失信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公布期限届满,从网站专栏中撤除,相关信用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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