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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国资〔2016〕70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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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8日 政策文号:娄国资〔2016〕7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国资〔2016〕70号关于印发《娄底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各监事会,委机关各科室(中心):现将《娄底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国资委2016年7月29日娄底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及委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对中介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行为,是指市属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改革改制和其他经济活动中,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报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土地)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拍卖公司、招投标代理公司等机构。第二章委托服务范围第三条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改制、分立重组、关闭破产、产权(股权)转让中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拍卖等事项;(二)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事项;(三)国有股权质押等事项;(四)专项审计、重大事项稽核事项。(五)国有资本金变动验资及评估事项;(六)外派监事会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的专项审计事项;(七)制度建设、法律风险防范等需接受法律服务事项;(八)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第三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第四条市国资委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第五条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处于正常执业状态;(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资质和经验,且业绩优良;第六条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专项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5人以上;(二)资产(土地)评估公司: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的规定(从事土地评估的,需注册土地评估师8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0人以上;(四)拍卖公司:注册拍卖师至少2人以上;(五)招投标代理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第七条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三)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审验);(四)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审验);(五)中介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注册执业人员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上一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材料;(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中介机构执业期间无违规经营证明;(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中介机构负责人无不良诚信记录;(九)委托服务合同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十)市国资委要求的其它材料。第八条市国资委通过委网站(www.gzw.hnloudi.gov.cn)公告中介机构入库条件和中介机构入库名单及其它信息。第四章中介机构的选聘第九条市国资委成立中介机构选聘领导小组。选聘领导小组由市国资委相关领导和科室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政策法规科。第十条选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名单;(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日常基础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三)根据服务评价对入库名单进行补充或调整;(四)按程序选聘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执业中介机构。第十一条选聘领导小组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综合衡量、集体决定”的原则在备选库成员单位中选聘。选聘中介机构主要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抽签、竞争性谈判、直接聘请等方式。(一)经常性或者批量较大的委托项目一般由委托单位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二)批量较少的委托项目,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按1:2的比例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三)对于重要的委托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委托机构;(四)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重要商业秘密、时间紧急或涉及范围较小的临时性项目,委托单位可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直接选择。第十二条在选聘中介机构时,由产权持有单位或委托单位授权代表参加选聘,并在选聘结果上签字。第十三条委托服务合同由产权持有单位或委托单位与被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第十四条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两次对同一个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第十五条中介服务费的支付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50%,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事项完成后支付。对监管企业的委托事项,由市国资委作为委托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费用由国资委结算支付。第五章中介机构的服务管理第十六条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选聘领导小组的基本工作;(二)负责备选库的日常管理;(三)负责对外统一发布有关信息;(四)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七条以上所称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政策法规科:受理中介机构入库申请,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报批,提出建议名单供领导小组审核,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进库、退库意见供选聘领导小组决策;(二)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对已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建立基础档案;对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资料进行归档和分析;(三)监察室:负责选聘过程、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评价,并建立中介机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退出备选库:(一)已不符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选条件的;(二)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三)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四)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其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五)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的;(六)市国资委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况。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九条市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第二十条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依法依规,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报告的准确、真实、可靠。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造成委托方和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参加选聘和管理的人员工作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审计等服务需委托中介机构时,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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