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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民政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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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娄底市民政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建设管理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娄底市民政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娄底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精神,推动养老事业多元化、多样化发展,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湘政办发〔2018〕7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工作。其中,新建居住(小)区包括商品房住宅(小)区、棚户区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等各类居住(小)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服务的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各类养老机构等。其作为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建并无偿移交给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或低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第四条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同时,每千户室内为老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少于千户的,按实际户数等比例计算,但室内为老服务场所建筑面积最低不得少于75平方米、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最低不得少于170平方米。新建居住(小)区设有架空层的,在满足通风、采光、日照及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作为配套老年人活动场所。分期开发的新建居住(小)区项目,必须优先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在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单体图中予以标识。第五条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设计、实施应当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湖南省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中,室内为老服务场所墙体要四白落地,水泥要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排污、消防、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第六条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管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加强对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的监督,每年至少组织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对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实际配套使用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新建居住(小)区项目拟供应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按照规划条件通知书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出让方案,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中明示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列入其中。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置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才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才能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第八条住建部门应加强对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在整改到位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应对养老服务设施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第十条新建居住(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主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与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移交协议》;在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无偿移交到位,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按国家、湖南省、娄底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其建设过程发生的规费按有关政策给予减免。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强化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并积极为已建成居住(小)区开辟养老服务设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的接收工作,依法申办不动产权属登记,并将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情况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其转让、抵押、融资、贷款或挪作他用,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居住(小)区项目,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娄底市民政局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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