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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娄底市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品质管控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娄底市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品质管控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分局、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品质管控,提升城市建筑品质,我市执行《娄底市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品质管控有关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娄底市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品质管有关规定(试行)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1月3日娄底市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品质管控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为提升娄底市城市和建筑景观风貌品质,有效指导城市设计、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管理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娄底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各类国土空间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娄底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环境优良的重点地段,需要编制城市设计,其导则内容,作为出让条件。本规定在遵循《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娄自然资发〔2019〕1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重点对空间形态与建筑高度、建筑风格与建筑立面、建筑色彩与材质、公共空间、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标识标题与夜景照明、慢行系统、地下空间、景观环境等八大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当上述要素在法定专项规划中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建设用地条件、周边建设环境导致设计极度困难,或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本规定的要求,但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城市设计与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同意,专家评审会通过,进行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第二章空间形态与建筑高度一、孙水河、涟水河、仙女寨、珠山公园等周边建设项目应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富有韵律的城市天际轮廓线。二、建筑高度。在空间规划的各个层次应加强建筑高度的研究,合理划定建筑高度分区。在老街等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高度的确定要注重人文关怀,体现历史特色,建筑以低层为主。计容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主要界面长度超过200米的地块开发项目应进行建筑高度分区设计。三、建筑形态。建筑单体的尺度应与周边相协调,建筑群体应通过有组织的重复与变化形成韵律和节奏。滨水、临山及临城市公园地块内的低、多层建筑(含裙房)面宽不超过70米,高层住宅建筑应以塔式为主,首排高层住宅建筑垂直于景观界面的正投影最大宽度应<45米。沿街道布置的低、多层建筑(含裙房),应通过分段、增加细节、进退变化等方式,塑造富有节奏和韵律感的街道界面。四、视线通廊。孙水河、涟水河、仙女寨、珠山公园等周边建设项目应进行视线通廊控制,当地块临主要景观界面的长度超过300米时,应在地块内设置垂直于景观资源的视线通廊,加强景观资源的可达性和可视性,视线通廊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180米,每条视线通廊宽度不应小于30米,对于不规则地块可结合具体方案进行局部调整。第三章建筑风格与建筑立面一、建筑风格。建筑风格需结合建筑所属区域和功能确定,同一建设项目内建筑风格应统一并与周边建筑群协调,地标性建筑的风格应结合方案论证确定,并体现地方特色。二、建筑立面。滨水、临山、临城市公园及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立面,应采用简洁规整的外立面造型。防护窗(防盗网)、空调机位、落水管、防护栏杆等附属设施应结合外墙进行隐蔽处理。三、建筑屋顶。高层建筑屋顶应与主体建筑一体化设计,体现建筑特色和区城天际线整体效果。低、多层住宅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公共建筑应对高度不超过24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四、建筑设施。为适应未来社区发展趋势,智能建筑与数字城管工程应预留建筑相关附属设施扩展和兼容的条件。附属于建筑的设施均应采用美化处理。第四章建筑色彩与材质一、建筑色彩。建筑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避免突兀,建筑基调色以素雅的暖色调,宜采用中高明度、中低纯度色彩。建筑色彩应结合建筑布局,在建筑行列或组团间对基调色、建筑辅助色、强调色与坡屋顶色进行整体协调,形成有层次、有变化的色彩搭配。重要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应结合方案论证确定。二、建筑材质。建筑材质应与自然环境、城市文化相融合,与建筑风格、使用功能相匹配。应使用环保节能的外墙材料,鼓励使用地域性材料。中高层建筑主体结构不宜采用外墙砖饰面。第五章公共空间一、广场空间。新建项目宜在出入口附近和道路交叉口设置广场并对外开放。住宅项目的广场总面积原则上不宜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不宜小于200平方米,广场形状宜规整,广场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增加绿化面积,形成全民友好的公共空间。公共建筑的广场设置按照《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文执行。二、街道空间。鼓励人行道与相邻建筑退界空间进行一体化设计,统筹利用空间资源,塑造高品质步行环境。三、桥梁空间。加强桥梁景观立体空间设计,通过绿化、美化、增加功能设施,提高利用率。第六章户外广告、户外招牌与夜景照明一、户外广告、户外招牌。(一)依附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位,须符合《娄底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娄底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应结合建筑外立面一并设计和实施,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建筑实体及周边环境充分融合。(二)非户外广告重点展示区,原则上不允许在已建建筑上新增大型户外广告位。在户外广告重点展示区已建建筑上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结合整栋建筑外立面一并重新进行设计,避免出现“打补丁”的现象。(三)对城市天际线和公共空间进行重点管控,严格控制在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二、夜景照明宜结合公共空间景观统一设计,照明设施应避免眩光,标志性公共建筑的夜景照明应考虑不同距离和角度的观赏效果,强化其夜景的地标作用。重要公共开敞空间周边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应对建筑立面亮化处理。第七章慢行系统一、绿道慢行道。滨水、临山地区、城市公园及大型城市开敞空间应结合带状绿地或主要道路设置绿道,因地制宜布置好配套设施,形成连续、无障碍、安全舒适、功能完善的慢行系统。二、历史步道。在娄底市历史街区范围内(娄底老街),慢行设施应注重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资源及环境,强调步行区域的文化性、体验性和安全性。三、立体步行系统。大型公建及交通枢纽站场周边鼓励设置连接地上地下,联系建筑内部功能空间的步行连廊,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形成立体步行系统。第八章地下空间一、地下公共空间。交通枢纽地区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大型商业和公共建筑地下空间的联通,塑造连续的具有活力的立体公共空间。二、地下公共通道。鼓励大型商业中心地下空间整体开发,相邻地块之间宜考虑地下车行联通。第九章景观环境一、植物搭配。遵循适地适树原则,优化树种搭配,丰富植被色彩,保护古树名木,打造四季有花开,处处有色彩的城市文化美景。公共活动区域的绿化植被应以草地和大型乔木为主,少用灌木,提高遮荫效果和通透性;新开发区域植物的配置要考虑好速生树种与慢生树种的配置比例,应尽快形成绿化景观层次丰富的效果。二、道路景观。城市道路绿化应根据不同区域和位置进行植物配置,通过主树种和两厢绿地的花化、彩化,形成道路景观的主调、主色,打造一路一景,一街一品。三、附属绿地。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应与项目方案一并设计和报审。临街的挡墙、护坡宜结合绿化进行设计,软化硬质界面。四、附属设施。导向标识、城市家具等附属设施应结合公共空间中的其他要素进行一体化设计,符合所在区域公共空间的景观风貌要求;同时考虑夜间的导视和使用。第十章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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