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1日
政策文号:娄财评〔2021〕66号
有效性:有效
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现将《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财政局2021年2月23日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决(结)算的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和审核的管理行为。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依法、高效、独立、廉洁的原则。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包括预算评审、决(结)算评审。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实行项目全过程评审或单项评审。第五条预算评审分为工程预算评审和部门预算项目评审。其中,工程预算评审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估算评审、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和施工图预算评审;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对拟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实施的专业技术评价和审核。估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拟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概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单位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施工图预算评审结论作为申报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或确定建设工程招标上限值的依据。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部门预算的依据。第六条结算评审是对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的评价和审核。结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第七条决算评审是对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评价和审核。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第八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具体范围包括:(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三)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以及与信息化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四)财政预算管理需要进行评审的支出项目。第九条市、县(市、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的财政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或主要出资方牵头组织财政投资评审。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内容:(一)财政投资项目(含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二)财政投资项目(含PPP项目)资金预算和竣工决(结)算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核;(三)执行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情况审核;(四)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五)项目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第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项目类别填制《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或《娄底市市本级PPP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详见附件1、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根据项目评审类别所对应的评审资料报送清单(附件3)收集整理好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财政投资评审:(一)项目单位将申请表及评审资料送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二)市财政局资金管理科室或由其商预算科(需新增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评审项目)审核签署意见;(三)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理并组织评审;(四)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项目相关方交换初步评审意见;(五)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商财政资金管理科室(PPP项目商PPP中心)后出具评审报告或意见。第十三条评审资料报送要求:(一)评审资料由项目单位提供,并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送审后,原则上不得增加或变更已送审的项目内容及资料,确需增加或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程序办理;(二)项目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先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再办理竣工决(结)算评审;(三)建设工程项目办理竣工结算评审,应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192号省长令)等相关要求,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初审;(四)项目单位委托造价咨询等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委托费用不得突破相关概算;(五)项目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结果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含10%),或超概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应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43号)等规定向原批复机构申请调整概算后,再办理竣工结算评审。不须立项但超资金预算的项目,须落实资金来源并由市财政局资金管理科室同意后进行评审。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资金管理科室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按本办法规定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二)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及意见,督促项目单位执行和整改;(三)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及意见实施项目预算和资金管理。第十五条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二)配合市财政局资金管理科室,开展具体项目预算支出标准拟定工作;(三)根据财政预算管理需要,承担部门预算项目评审的相关工作;(四)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五)依照有关时效管理规定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或意见;(六)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七)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八)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系统)财政投资评审实施方案,履行本单位(系统)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督促责任;(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及时签署意见。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当积极配合;(三)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及时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评审意见;(四)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结论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第十八条涉及保密项目的,评审相关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虚报冒算严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区域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附件:1.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2.娄底市市本级PPP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3.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报送清单附件1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项目单位(盖章):年月日项目单位填列项目名称项目建设依据报审金额评审类别总投资规模预算评审审定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纪检部门意见(盖章)法定代表人意见市财政局填列资金管理科室意见资金来源及性质批复金额经办人((签章)年月日负责人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单位、市财政局财政资金管理科室、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各执一份。评审类别为概、预、结、决算、部门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审定金额是指结算评审事前经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出具报告的审定金额。项目建设依据是指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市领导批示,单位“三重一大”研究意见或其他相关依据等。附件2娄底市市本级PPP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实施机构(盖章):年月日实施机构填列项目名称项目建设依据报审金额评审类别总投资规模预算评审审定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纪检部门意见(盖章)法定代表人意见项目公司意见年月日(签章)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年月日(签章)市财政局填列资金管理科室意见资金来源及性质批复金额经办人((签章)年月日负责人注:申请表一式五份,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市财政局财政资金管理科室、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PPP中心,各留一份。评审类别为概、预、结、决算、部门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审定金额是指结算评审事前经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出具报告的审定金额。项目建设依据是指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市领导批示,单位“三重一大”研究意见或其他相关依据等。附件3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报送清单一、估算评审申报资料1.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2.项目建议书3.投资估算书4.可行性研究报告(尽量提供)二、概算(部门预算)评审申报资料1.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2.立项批复3.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4.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图纸)5.项目概算书6.电子资料(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图纸、项目概算书等)7.其他有关资料三、施工图预算评审申报资料1.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2.立项批复3.概算批复文件及概算书4.设计图纸5.招标控制价及清单工程量计算书6.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现场地形地貌图7.招标文件(拟发布)8.有关会议纪要9.电子资料(预算书、设计图、招标文件等)10.其他有关资料四、结算评审申报资料1.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2.立项批复3.概算批复文件及概算书4.施工图纸5.经项目单位审核并签章的竣工图纸6.承包单位编制的项目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及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现场地形地貌图7.招标上限值评审报告及工程量清单8.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补遗及招标答疑,其中:投标文件中套价部分需提供纸质版本和软件电子版本9.中标通知书10.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11.工程变更及签证资料,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工作联系函、监理通知单12.工程会议纪要13.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证明14.电子资料(施工图、竣工图、投标报价、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15.其他有关资料五、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申报资料1.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2.立项及概算批复文件3.资金来源文件4.中标通知书5.结算审计报告6.项目单位管理费明细表(盖章)7.财务报表、账簿及凭证8.其他待摊费用(合同、发票)9.其他有关资料未达到立项标准,项目单位应提供本单位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及决策相关资料。信息化建设类项目评审资料报送参照上述清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