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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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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共同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申请人”)。本制度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对以非诚信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人所建立的名单。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内的缴存人进行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的管理制度。第三条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第四条本制度由管理中心法制部负责组织实施,各管理部具体承办。第五条虚假资料包括:(一)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二)虚假婚姻状况证明。(三)虚假购房合同、二手房买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料、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凭证、购房备案证明、无房证明等。(四)虚假个人信用报告。(五)虚假低保证明。(六)其他虚假申请资料。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限制账户录入业务受理、审核或稽核过程中,发现疑似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违规情况的,由受理、审核或稽核人员将申请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账号、违法违规行为、联系方式等信息录入限制账户,同时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待查。被录入限制账户的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二)调查核实对在业务受理、审核过程中发现疑似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违规情况的,管理部部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稽核过程中发现疑似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调查核实审批表》(附件1)。(三)处理经管理部查核后,如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管理部应制作《限制账户解除审批表》(附件2),立即解除限制账户,通知申请人办理业务(申请人已办理完业务的不需通知);如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提骗贷,管理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告知书》(附件3),申请人对被录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管理部应将申请人录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申请人对被录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法制部应依法组织听证,认真审查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申请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通知管理部予以撤销;对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予以驳回并通知管理部将申请人录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申请人被录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管理部应在录入后5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函》(附件4)通报其所在单位。(四)汇总公布。1.立卷存档:管理部对确认进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人提供的虚假资料及证明原件、以及《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调查核实审批表》、《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交管理部档案室统一立卷并存档管理,次月10日前统一移交中心法制部,法制部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存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资料进行整理和立卷,并及时移交中心档案室。2.对外公布:法制部对各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信息进行汇总,并对已生成的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通过中心网站公布。第七条对被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人,实施以下措施:(一)通报其所在单位,并通过中心网站公布。(二)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业务,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限制期从确认进入失信黑名单之日起计算。(三)经事后发现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除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外,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四)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限制期满后自动解除,办理销户提取业务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管理部将《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解除审批表》(附件5)报法制部审批,经分管法制的领导同意后,由法制部解除失信黑名单。《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解除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必须存档移交档案室。第九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徇私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心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制度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凡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制度》(娄公积金发〔2016〕4号)同时废止。附件:1.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调查核实审批表2.限制账户解除审批表3.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告知书4.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函5.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解除审批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4月26日附件1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调查核实审批表经办人意见事由:签名:年月日管理部部长意见签名:年月日备注附件2限制账户解除审批表经办人意见事由:签名:年月日管理部部长意见签名:年月日附件3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告知书同志:年月日您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提供的资料,经查实为虚假资料,现根据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将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列入娄底市住房公积失信黑名单,并实施以下措施:一、通报您所在单位,并通过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ldgjj.com)公布。二、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业务,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限制期以确认进入失信黑名单之日起计算,失信黑名单限制期满后自动解除。)三、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四、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您收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告知书》有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月日附件4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函:年月日,贵单位职工(身份证号)到我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经我中心工作人员审查核实,该职工提供的申请资料系虚假资料。该职工行为严重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娄底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中心决定将该职工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职工“限制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在管理中心网站上予以披露;并书面函告其所在单位”。请贵单位加强对职工的诚信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特此函告。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月日附件5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解除审批表经办人意见事由:签名:年月日管理部部长意见签名:年月日法制部意见签名:年月日领导意见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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