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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土地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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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土地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娄底经开区分局、局属各单位:《娄底市土地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娄底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4月22日娄底市土地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8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规范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建立和完善基准地价体系。定期更新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建立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形成覆盖城乡的基准地价体系,切实发挥基准地价对土地市场的调控作用。土地估价结果应贴近土地市场,为政府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和补缴土地价款提供有效参考依据。二、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评估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评估基本准则等情形开展监督管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行为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罚情况通报有关行业协会。土地储备机构、土地矿产事务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工作。三、市、县(市)设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和评审专家库。纳入备选库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取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和具有省三级及以上资信等级,熟悉我市土地市场行情。库内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数量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度控制,公开公正选取。从注册5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库。备选库一般应每年更新,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视情更新。四、评估业务实行委托制管理。评估业务应委托给备选库中机构。土地出让、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土地收储、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调整使用年限、划拨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等需进行评估的,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其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土地收储由实施机构委托。土地评估业务的委托,根据标的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选择土地评估机构。一般标的,委托方采取从备选库中抽取的方式确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片区开发、多用途综合等特殊评估标的,按“机构级别较高者优先”原则,由委托方从备选库中先抽取不少于两家最高级别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若备选库中只有一家,则从库中次级别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抽取一家),再抽取确定;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土地使用年限、划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等补缴土地价款的标的,抽取三家评估中介机构出具评估函,以委托接近中值的机构作为评估单位,评估费按被委托方占80%,其余两家各占10%的比例分配;需评估的“三房”标的,实行“按年委托,按件计价”,采用“邀标”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五、加强对土地评估成果的监管。土地评估技术报告成果应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审阅,审阅专家组对土地评估报告出具审阅意见并提出“采纳”、“慎重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建议。年度内有两个土地评估报告未被采纳的,该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从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退出,从退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纳入;审阅意见为“慎重采纳”的报告,年内超过两个的实行预警提示,有四个的半年内不得向该公司委托评估业务。根据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发布的土地报告抽查评审通报结果,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末位警示,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土地评估报告,应对出具报告的土地估价师及土地估价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对当年综合报告抽查排名在全省前10的机构和报告审阅意见均为“采纳”的机构,备选库更新时该机构仍然保留。六、严格工作纪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不得透露或商量地价;土地评估技术报告及相关资料作为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技术机密,各评审专家不得泄露,不得用于除报告评审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与评估中介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中介机构招揽业务。七、经费保障。土地评估费及专家评审费列入土地成本,按项目先支后返。项目评估费以《湖南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人协会关于发布〈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土协发〔2019〕26号)为基础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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