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并提出如下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明确裁量基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内容有裁量范围的,一般可以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不同裁量基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有选择的,首先选择处罚种类,再明确罚款的幅度。二、明确不予处罚情形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或未举报的;(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四)实施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具有管辖权的;(五)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定情形,可以撤销案件的,撤销案件。三、明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明确一般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中等档次进行处罚。当事人没有法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一般处罚。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5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政策法规科)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类)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适用情形裁量幅度标准备注1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职业介绍类)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适用情形裁量幅度标准备注1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2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3未明示有关事项,未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4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警告;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5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责令停办;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6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7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责令立即停办;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8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警告;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管理类)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适用情形裁量幅度标准备注1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22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罚款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333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4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罚款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5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者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者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6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7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8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9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10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11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12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13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14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15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16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类)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适用情形裁量幅度标准备注1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2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333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有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五)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九十天;(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八)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罚款罚款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44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三)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五)使用童工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66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7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罚款(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结果并及时改正的;(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标准按照湘人社规〔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8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