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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医疗保障局柔性执法清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医疗保障局柔性执法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免于处罚和从轻处罚的事项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娄底市医疗保障局柔性执法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清单包含免于处罚事项1项和从轻处罚事项5项(详见附件)。二、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处罚法定、程序正当的原则,依法合理执法、柔性执法。三、本通知自2022年6月10日施行,有效期2年。原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附件:娄底市医疗保障局柔性执法清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娄底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6月10日附件娄底市医疗保障局柔性执法清单娄底市医疗保障局免于处罚事项清单序号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情形免于处罚的依据1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2.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3.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4.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5.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6.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7.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影响医保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娄底市医疗保障局柔性执法清单娄底市医疗保障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处罚事项处罚依据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的依据1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2.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3.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4.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5.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6.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7.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拒不改正,仅违反第三十九条1-6款其中1款的,给予1万元的罚款。1.《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中的第八条“(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轻微D档-违反第三十九条1-6款中1款的,处罚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2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初次违法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在5000元以下,但未及时改正的;再次违法且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涉案基金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中的第八条“(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3.《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从轻处罚—初次违法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在5000元以下,但未及时改正的;再次违法且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涉案基金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骗取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3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初次违法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但未及时改正的;再次违法且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中的第八条“(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3.《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轻微D档—初次违法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但未及时改正的;再次违法且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损失基金金额1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4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初次违法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金额在5000元以下,但未及时改正的;再次违法且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中的第八条“(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3.《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轻微D档—初次违法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金额在5000元以下,但未及时改正的;再次违法且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损失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5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但未及时改正的;再次违法且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基金损失,暂停参保人员3个月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中的第八条“(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3.《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轻微D档—初次违法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但未及时改正的;再次违法且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退回基金损失,暂停参保人员3个月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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