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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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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心各部室、各管理部:现将《娄底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实施。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6月30日娄底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管理中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平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行政执法操作规范;(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使用的情况;(三)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四)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七)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二)必须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在法定职权和本办法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越权执法、滥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三章行政执法范围和处罚标准第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单位设立后2年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二)单位设立后2年以上4年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单位设立后4年以上6年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单位设立后6年以上8年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单位设立后8年以上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上3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30个以上50个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上100个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二)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一)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有合法确凿的证据证明,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第十二条管理中心通过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当事人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第十三条管理中心立案后,应当进行调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就调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明细、单位人员名册、劳动合同、退工证明、劳动手册等;(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审计;(五)其他调查措施。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配合管理中心的调查、询问,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通知书》;(三)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在作出《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不依照上述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不能成立。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及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中心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听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条《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方式送达:(一)直接送达受送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三)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或者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应在管理中心公告栏和网站、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者规定的报纸上公示。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管理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责令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通知书》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管理中心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应当结案:(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依法可以免予处罚的;(二)当事人按期履行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三)人民法院受理管理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四)人民法院受理管理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五)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第五章监督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当事人,管理中心按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第二十七条拒绝、阻碍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对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和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2017年7月13日发布的《娄底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娄公积金发〔201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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