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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水利局审批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和《娄底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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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娄底市水利局审批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和《娄底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局、娄底经开区水利事务中心、娄底白马灌区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管理,经认真研究,我局进一步修订了《娄底市水利局审批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和《娄底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1:娄底市水利局审批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2:娄底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娄底市水利局2023年2月8日娄底市水利局审批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切实提高项目技术审查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事权划分由市水利局承担的行政审批类项目。局机关各科室日常管理中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的非行政审批类项目技术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项目技术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对水利项目进行技术评审,为项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四条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承担市水利局技术评审的组织和服务工作。第五条评审工作分管(协管)领导、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参加评审会议,评审工作分管(协管)领导负责对技术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负责对技术评审成果进行政策和质量把关。第六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负责征集、管理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培训,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第二章评审程序第七条娄底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一窗出件”,具体评审程序流程图见附件。第八条娄底市水利局行政审批项目统一由市政务中心水利窗口受理,水利窗口将评审资料纸质版或电子版交业务归口科室,并告知相应办结截止时间。业务归口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评审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且需要组织评审的,由业务归口科室填写《技术评审委托单》,提交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第九条水利窗口应当按照以下条件对技术资料进行符合性初审。(一)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我局审查事权范围;(二)项目编制单位信息已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平台录入;(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四)技术资料有明确的编制单位(加盖公章)、编制时间、编制人员;(五)送审单位应当提交审查申请。第十条业务归口科室应当按照以下条件对技术资料进行审核把关。(一)编制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要求;(二)技术资料编制章节及相关图件要素符合相应编制要求,签字签章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三)技术资料符合阶段性要求,前置性手续(文件)资料齐全。第十一条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由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业务归口科室及机关纪委根据项目专业要求,共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报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可由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提出,从专家库选取专家。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原则上应于评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通知专家前来领取评审资料。第十二条技术评审一般采取会议方式进行,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在审查会议召开前提出是否需现场勘察,现场勘察由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会同业务归口科室组织开展。对规模较小、技术简单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评审会的,经报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可采取专家函审形式评审。第十三条被抽取的专家必须参加技术审查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者需在会前1天提出,由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另行补充专家。技术评审会议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到会专家的五分之四,评审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专家通过。第十四条项目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可根据项目规模、专业要求和技术难易程度适当增加。专家组组长可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一名主体专业专家担任,也可由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综合专家组人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职业操守、工作业绩等因素确定。第十五条下列情形经报评审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可从省厅、其他市州水利局和县市区水利局专家库或市内相关单位专家库中邀请1-2名专家参与评审。(一)涉及特殊专业领域的项目;(二)部分专业专家人数较少的项目;(三)重大项目或较为复杂需多方论证的项目。第十六条项目评审阶段,业务归口科室、业务相关科室、项目所在县市区水利部门应派员全程参会,代表本科室、和所在县市区水利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第十七条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主持技术评审会议,会议流程如下:(一)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介绍与会单位人员、专家以及编制单位参会人员身份证、社保缴纳情况核实情况;(二)项目法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三)编制单位汇报技术成果;(四)专家咨询,编制单位答疑;(五)业务归口科室、业务相关科室、项目所在县市区水利部门代表发表意见;(六)专家发表评审意见;(七)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发表意见;(八)项目法人、编制单位暂时退场,专家讨论项目能否通过评审;(九)工作人员通知项目法人、编制单位返场,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宣布专家评审结果;(十)专家组当场出具并审定专家组审查意见;(十一)评审工作分管(协管)领导发表意见;(十二)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总结发言,评审会议结束。第十八条专家组组长在评审会前对专家需审查的内容进行分工。技术评审意见分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组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由专家个人撰写并对其负责,专家组审查意见由专家组在评审会上当场出具并严格审定。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对技术报告相应专业内容进行审定,并在技术报告审定稿、技术报告审查意见和专家修改意见落实表签字把关;专家组长负责评审成果的技术把关,并严格对专家签字的成果进行审核审定。第二十条业务归口科室应在特别程序截止时间前将经局办公室审核、业务归口分管领导审签的批复文件报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由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呈报局长签发,并在规定时间办理行政许可文件送达和许可结果公示。第二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审查不予通过:(一)审查时发现资料中存在重大缺陷或不符合有关规定,专家组长在征求多数专家意见后,经业务归口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可终止审查。(二)项目前期的工程测量、地质勘察不到位,导致技术资料深度不够、基础资料和勘测成果不能满足本阶段技术资料编制需要;(三)相关设计图纸不全,相关计算成果缺乏,技术方案明显不合理。(四)项目地址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水利风景区、重要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发的范围。(五)项目受国家强制性规定或制约因素影响不能设立,项目建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规定,或不符合河长制工作、防洪安全、生产安全、水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水资源管理红线控制等方面要求。(六)技术资料编制质量差,重要内容短缺或资料逻辑关系紊乱。(七)技术资料中有关地点、名称、重要数据、图表引用等非技术性错误超过6处。第二十二条未通过评审的项目,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应及时通知市水利局窗口将存在问题和不予通过的理由告知送审单位。第二十三条评审原则通过的项目应当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全面修改到位,送审单位应在特别程序截止时间前将经专家签字的专家修改意见落实表、技术报告(审定稿)报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业务归口科室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将分管领导审定的批复文件报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项目一经批复,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实施。第二十四条评审不通过,或因项目建设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原因导致行政审批类项目评审工作逾期的,由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商业务归口科室,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退窗手续。需要重审的项目重新进窗,业务归口科室重新办理技术评审委托。同一项目两次评审不通过,该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及标后履约评价得0分。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二十五条参加评审工作的科室、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评审专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项目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专家参加该项目评审。(二)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严谨的态度参加评审,不得为部门、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认真、全面审阅送评项目相关材料文件,提出书面意见。(三)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妥善依规保管送审资料,如属涉密或内部资料按相关要求办理。(四)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规定,不得索取或接受项目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不得利用工作及职务便利干扰评审工作和为他人承揽业务。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借机承揽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与此相关的监理、监测、检测、招标代理、施工等有关业务。第二十七条各业务归口科室、业务相关科室应按要求参加技术评审会,并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推诿、请假或拒绝参加。评审工作纳入局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科室、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及违反评审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八条技术评审工作自觉接受机关纪委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7〕9号)执行,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400元/人;超过0.5小时内的,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现场查勘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交通费、住宿费。若专家报酬标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因技术报告编制质量问题及不符合业务归口科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导致重审的,重审所需费用由送审单位承担。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咨询费除评审专家外,其他人员不予发放。第三十一条评审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及来源。(一)局财务科设立评审经费财务专户,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专项使用。(二)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专家咨询费、场地租用及办公费、专家及工作人员食宿费、现场勘查费、外地专家交通往返费、异地评审费等。(三)经费来源由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根据各业务科室提出的年度项目评审计划任务做出专项预算,经审批交局财务科列支;若评审项目总量超年度计划的由局财务科按程序追加预算。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娄底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娄底市水利局行政审批流程图娄底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技术评审工作,加强对技术评审工作及专家评审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技术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3号)及《湖南省水利厅技术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事权划分由市水利局承担的行政审批类项目和局机关各科室日常管理中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的非行政审批类项目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申请、聘任、管理和考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入选娄底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第四条评审专家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负责,机关纪委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娄底市水利局评审专家库按照“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单位推荐、资格认定、集中入库、统一管理”要求汇集而成。专家库实行常年受理申请、每年定期集中审核的管理方式,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聘期为3年。第六条专家库成员由水文、地质、水工、造价等主体专业,及金属结构、施工、安全与卫生、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节能等相关专业组成,主体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第七条专家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实履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且从业过程中无不良记录;(二)熟悉国家、流域机构、湖南省和娄底市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和涉水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或获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技术职称要求。(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备从事技术审批工作及现场踏勘的时间和身体条件。第八条入选专家库由个人自愿申请,已退休人员由个人直接申报,在职人员需由所在单位推荐,经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机关纪委联合审核,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后发文确认,统一纳入专家库管理。进入专家库需填写《娄底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三)大1寸免冠彩色相片两张;(四)近五年主要工作业绩、著作、项目成果。第九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机关纪委审核后按程序从专家库中予以退出:(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技术评审职责的;(二)不足以胜任相应专业工作或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不接受技术评审工作任务的;(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技术或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资料的情况,损害相关利益人正当权益的;(四)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收受相关利益人财物及其他好处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六)由本人提出退出申请的;(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负责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培训方式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培训经费在市级部门预算中列支。第三章专家组组成及职责第十一条专家组组长职责:(一)负责明确专家分工;(二)综合协调专家提交的个人评审意见;(三)组织起草和审定专家组评审意见,并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质量负责;第十二条专家组成员职责:(一)根据专家分工开展技术评审工作,负责提出相应评审意见及修改意见,并对其负责;(二)配合专家组组长起草专家组评审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一)技术资料主要起草人的近亲属。(二)被评审的编制单位的评审专家。(三)曾在被评审的编制单位或其他相关利害单位工作过且离开未满2年的。(四)与技术资料编制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技术资料公正评审的。(五)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正性的其他情形。专家组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专家具有下列权利:(一)受邀参加水利技术评审工作、专题研讨和培训等;(二)在技术评审工作中,有权向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参会各方了解、咨询与项目有关的情况和查阅相关资料(涉密除外),参与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组织的项目现场查勘工作;(三)向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书面反映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四)评审过程中独立行使评审权利,提出公正的评审意见;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五)对技术资料中存有疑义的问题,有权要求报告编制单位作出解释;(六)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七)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八)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及技术评审方式方法提出意见或建议;(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五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及时地提出评审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二)自觉保守项目中涉及的国家、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项目有关资料和相关评审情况;(三)接受政策法规与运行管理监督科工作安排,客观评价设计报告编制质量;(四)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向相关利益人提出不正当要求,不得收受财物,不得参与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五)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六)接受娄底市水利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五章责任与纪律第十六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可以作出通报批评、暂停参加评审活动,直至从专家库中除名的处理。专家在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已承诺参加的评审会或者无故缺席业务和法律培训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娄底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娄底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入库申请表附件娄底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申请表姓名所在单位申报日期填表说明1.此表须用计算机打印,其中申请人签名、所在单位意见等需用签字笔填写;2.填写时如内容较多,可用另纸附后;3.主要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之日算起;4.每位专家最多可以申报三个专业;5、主要业绩部分填写本人主持或参加过的重大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管理等方面业绩;6、工作单位为现工作单位或退休前工作单位;7、申请表内容应如实填写,并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发表论文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8、本表一式2份,双面打印。娄底市水利项目及水行政审批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职称是否在职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身体状况毕业学校学历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工作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电话传真手机号码电子信箱申报专业(最多可选3个)主要工作经历及业绩发表代表性论文及著作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可靠;本人自愿成为娄底市水利项目及水行政审批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库成员,并保证遵守《娄底市水利项目及水行政审批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娄底市水利局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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