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企业优惠政策

湖南娄底产业园区

湖南娄底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湖南娄底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娄底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市直各相关单位,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六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22〕176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挂靠经营的通知》(湘建明电〔2022〕5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娄底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6月14日娄底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管理,构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供应体系,预防和杜绝燃气安全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本市内向用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外购液化石油气运输、企业内部配送,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前款所称企业内部配送,是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将液化石油气气瓶由充装站配送到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活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车辆,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将本企业配送服务人员和车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实行实名制销售,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第五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购销成本合理确定燃气销售价格,不得将因建设配送体系增加的成本转加到用户气价上,同一企业同样重量的液化石油气应当实行一致的销售价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第六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配送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第七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智慧燃气监管系统建设,包含气瓶、储配站、供应点、送气工、车辆、用户安检及场站视频等功能;健全配送服务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将气瓶流转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到人并及时上传数据,与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时联通。第三章服务站点第八条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直设,直营店应当符合“三个统一”的要求,即“配送网点产权(租赁权)统一归属企业所有,送气工工资及社保由企业统一发放和缴纳,售气款项入企业统一账户”。第九条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选址及设置的条件应当符合所在县市区燃气发展规划、《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第十条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外墙应当粉刷统一的警示色,设立醒目的站点名称标牌和警示标志。瓶库间内应当悬挂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方案。营业间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工商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二)安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流程、服务人员、服务电话;(三)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第十一条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套设备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二)不得倒灌液化石油气和处置气瓶内残液;(三)不得将气瓶置于瓶库间外。Ⅰ级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间内气瓶总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Ⅱ级站不得超过6立方米,Ⅲ级站不得超过1立方米;(四)不得销售非本企业自有气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和使用超期瓶、报废瓶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气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五)不得接受用户自提购气;(六)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第十二条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保证稳定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对其用户的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15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第四章配送服务人员第十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应当由身体健康、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并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接受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配送服务。未与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签订合同的人员从事配送气服务的,按无证经营处理,同时追查上游企业责任。不得以个人名义或采用挂靠企业的形式从事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第十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负责督导配送服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穿着企业制式的工作服装、佩带岗位工作证,遵守服务规范;(二)按照企业与用户的约定,按时将合格气瓶配送给用户,按企业规定的价格收费并向用户提交相关票据;(三)为用户更换气瓶、安装减压阀,进行试漏检查并确认连接安全,做好服务信息登记;(四)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用表见附件1),发现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并将隐患告知书存根交回企业保存;(五)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六)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区域外存放气瓶;(二)配送超期瓶、报废瓶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气瓶,配送非本企业气瓶或换回其他企业的气瓶;(三)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掺杂使假和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四)为用户改装、维修燃气设施;(五)使用非专用车辆或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进行配送服务;(六)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第十六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对配送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提高配送服务人员交通法规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发现配送服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屡教不改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七条燃气管理部门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将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及其配送服务人员纳入诚信评价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配送服务人员,实行市场禁入措施。第五章配送车辆第十八条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机动车辆应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机动车辆。车辆由企业购置并依法办理号牌,保证车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由企业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车”管理,所属企业和驾驶人不得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车辆及驾驶人员信息由企业统一报送燃气管理部门。第十九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车身标色采用黄色,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车辆编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数量,服务区域;车尾设置危险品标志灯、易燃气体标志牌、反光条等警示设施,随车配备便携可燃气体检测仪、角阀堵头、宽胶带、防爆工具、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等应急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车辆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缴纳交强险、商业意外责任险。驾驶配送车辆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装载气瓶总容积不得超过核载量。气瓶应当固定良好,并保持单层直立放置,不得横卧、倒置、叠放和外挂。装卸过程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不得装载除本企业气瓶、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未进行配送服务时,不得装载气瓶。第二十一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通行,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行驶。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由企业组织集中停放、充电或加油。在配送服务中临时停放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载有气瓶时,不得进行充电或加油操作。第二十二条液化气企业应定期对配送车辆进行检验、检修、维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车辆,不得进行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第六章用户设施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在配送服务时同步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由产权人负责检测、维护、更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连接管、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负责对本企业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用户产权的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六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用户整改,并上报属地管理部门:(一)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通风不良的场所或公共用餐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的;(二)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方式未设置专用瓶库间的;(三)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不规范或失效的;(四)未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连接或连接软管超长、私接“三通”的;(五)将工业丙烷作为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六)拒绝签订供用气合同或拒绝采用实名制的;(七)违法相关政策法规其他规定的。第二十七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在配送到达后发现用气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带走液化石油气钢瓶;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开具书面隐患整改通知单,待整改完成并复检合格后,恢复配送。当危及公共安全时,应向应急、公安、燃气等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如用户不配合安检或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拒绝整改隐患,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可在告知用户后,回收供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同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在用户配合安检或消除安全隐患前,其他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向该用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住建、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本细则上进一步细化。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1.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表用户名:用户地址:序号检査项目检査内容隐患类型是否合格备注1气瓶位置气瓶不得设置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及居住房间内一般R是□否2气瓶存放量最大存放量不应超过2瓶一般□是□否3气瓶外观气瓶应在检测有效期内;气瓶上的漆色、字样应当清晰可见;气瓶上的提手和底座应当牢固,不松动;气瓶应无鼓泡、烧痕或裂纹;气瓶角阀应当密封良好,无漏气现象;钢瓶需有二维码标签一般□是□否4软管外观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一般□是□否5软管连接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有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牢靠固定,密封应良好,无液化石油气泄漏现象,无异常气体释放声响一般□是□否6软管布置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严禁私接三通;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一般□是□否7阀门软管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有阀门;阀门应采用球阀,不应使用旋塞阀;阀门应无损坏和液化石油气泄漏现象,阀门的启闭应灵活,无关闭不严现象一般□是□否8调压器调压器应采取可罪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一般□是□否9气瓶使用不得使用明火试漏;不得私自拆开钢瓶角阀和减压阀;不得私自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不得将钢瓶倒置使用;不得使用钢瓶互相倒气重大□是□否10燃气具选型使用的燃具与燃气种类相匹配;室内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和壁挂炉必须使用强排式,严禁使用直排式一般□是□否检查人及所在单位检查时间2.液化石油气工商用户安全检查表用户名:用户地址:1气瓶位置气瓶不得设置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公共用餐区域及居住房间内—般□是□否2气瓶存放量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公斤或7瓶15公斤气瓶)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及气瓶组供气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违规设置在密闭空间、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重大£是£否3气瓶外观使用的气瓶应在检测有效期内;气瓶上的漆色、字样应当清晰可见;气瓶上的提手和底座应当牢固,不松动;气瓶应无鼓泡、烧痕或裂纹;气瓶角阀应当密封良好,无漏气现象;钢瓶需有二维码标签一般£是£否4气瓶布置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一般□是□否5软管连接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有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牢靠固定,密封应良好,无液化石油气泄漏现象,无异常气体释放声响一般□是□否6软管布置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严禁私接三通;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一般□是□否7阀门软管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有阀门;阀门应采用球阀,不应使用旋塞阀;阀门应无损坏和液化石油气泄漏现象,阀门的启闭应灵活,无关闭不严现象一般□是□否8调压器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一般□是□否9燃气具选型使用的燃具与燃气种类相匹配;用气设备在规定的年限内使用,不得超期服役;室内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和壁挂炉必须使用强排式,严禁使用直排式一般□是□否10泄露报警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一般□是□否11用气协议与工商用户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或在供气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一般£是£否检查人及所在单位检查时间

湖南娄底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