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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电动汽车社会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8日 政策文号:娄发改发〔2023〕34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电动汽车社会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发改局,娄底经开区产业发展局:为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全市充电服务网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1-2023年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湘财预[2023]18号)、省发改委《关于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及省里安排部署,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娄底市电动汽车社会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奖补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娄底市电动汽车社会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奖补实施细则》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娄底市财政局2023年9月18日娄底市电动汽车社会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奖补实施细则为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中央和省奖补资金规范管理,引导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布局建设,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2〕600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能源规〔2022〕10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娄底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一、奖补对象奖补涉及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娄底市行政区划内建成投运,且此前未获得过财政建设奖补的社会公共充电设施。申报单位为充电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具有充电设施项目的所有权。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的,相关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投资主体为申报单位。二、奖补标准按照“标准建设、逐步滑坡、总量控制、发完为止”原则,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关于预拨2021-2023年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湘财预〔2023〕18号),鼓励各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条件要求加快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将按照省切块下达奖补资金总额进行控制。资金池额度不足时,按项目验收合格的时间顺序分批奖补。奖补资金采用一次性建设补贴方式,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社会公共充电设施,按照不超过260元/千瓦的标准确定我市基数。2021年按基数执行足额奖补标准,2022年、2023年分别按照5%、10%的退坡比例执行奖补。三、资金申报(一)申报条件1、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须完成准入资质备案和项目备案。2、充电设施须接入湖南省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且建成投运起至少5年内能够正常提供充电服务。3、充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要求。应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140号)文件要求)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报告。4、充电设施为单桩单枪的,每桩额定功率不小于60千瓦;充电设施为单桩多枪、单堆多枪的,每枪平均功率不小于60千瓦。5、充电设施必须全时段向社会各类充电车辆开放,所在停车场位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给予足够的免费停车充电时长。(二)申报材料1、资金申报基本信息(以平台填报信息为准);2、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出具承诺函(加盖公章),并须承诺充电设施建成投运起正常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4、纳入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目录证明材料;5、项目备案文件、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合格报告;6、现场拍摄的充电基础设施全景彩色照片;7、充电基础设施的采购、安装协议及相关财务凭证(设施采购、工程施工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8、申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含开户名称及账号)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10、娄底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申报与审核流程1、自主申报。市发改委拟定申报通知并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各项目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第一批次为2021年、2022年建成投运的项目于2023年10月底前通过省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上传申报材料;第二批次为2023年建成投运的项目于2024年6月底前通过省充电设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上传申报材料。2、初审。各县市区发改部门通过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充电设施运行不正常,持续存在未推送、掉线、故障、停运等情况的充电设施,暂缓纳入建设奖补范围。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结合平台监管情况,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对外开放性、设施数量及功率与申报内容一致性、运营状态等进行现场查验。3、复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抽查。4、公示。市发改委将拟享受奖补资金的建设项目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5、审定。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6、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计划,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四、资金管理与监督(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奖补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根据资金安排计划拨付奖补资金。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申请奖补的充电设施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汇总报市发改委备案。(二)申请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奖补资金的,将追缴奖补资金、取消奖补资格,列入市场黑名单,并依照有关法律追究相应责任。获得资金的项目单位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同时保证该充电设施自投运起至少5年内能够正常提供充电服务,如5年内未正常提供服务的,必须退还资金。其中,服务时间少于3年的,退还50%资金;服务时间大于3年少于5年的,退还30%资金。(三)市发改委对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戒,列入市场黑名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运营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联合弄虚作假开展检测验收的,一经发现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涉案运营企业取消资质备案,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并追缴奖补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五、附则本细则所称的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内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机场等区域建设的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纳入交通运输部门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范围的充电设施不得重复申报。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和国家、省、市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本细则相关内容。附件:娄底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申请表附件娄底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序号站点名称建设地址设施类型充电设施情况投建运营单位投运日期发票价格(元)发票编号补贴标准(元/kW)申领补贴总功率(kW)申请补贴资金(元)设备型号规格参数设备数量生产厂家合计申请单位开户行账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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