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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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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13日娄底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出城市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入点至居民家庭水表之间设置的所有管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进水管道、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出水管道、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居民家庭水表等设施。不含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入点。第三条本市市、县、区城市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新建、改造、运营、维护和水质安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住建部门是本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二次供水管理部门)。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卫健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加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暂未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管理的,其运行维护费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公安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监督二次供水企业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中,由建设单位承担。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第六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等规范、标准,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二)供水设施独立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防投毒,防冻保暖、防霉防涝等要求,与消防储水设施相分离;(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二次供水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二次供水设施所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和仪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鼓励选用列入湖南省住建部门推荐名录的工艺设备和材料。第八条既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改造。第九条新建、改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工程监管和竣工验收移交,由住建部门组织实施,城市供水企业和卫健等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条新建、改造验收合格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可以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维护管理界限划分具体为:计量水表至用户用水点之间的管道、卫生洁具、设备等,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计量水表(含)至市政供水设施之间的管道、设备等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供水企业应建设二次供水管理平台,确保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正常使用。第十一条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执行居民生活类用电价格。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监管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水质管理,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账,按规定开展常规检测;(二)对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三)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查明情况,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影响,并及时向住建部门和卫健部门报告。(四)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维护,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配件和设备;(五)负责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六)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和维修维护档案;(七)负责及时处置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突发性事件;(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十四条新建、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第十六条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卫健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五)擅自占用、破坏二次供水设施的;(六)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七)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九条住建、卫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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