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娄底经开区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湘民办〔2020〕26号)精神,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分类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一)规范养老机构登记相关内容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1.登记为养老机构企业(从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活动的养老机构)的,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为“养老院”“养老服务中心”“颐养院”“长者照护(料)中心(之家)”“养护院”“养老公寓”等,经营(业务)范围核定内容应包含“机构养老服务”或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等规范表述。2.登记为社区养老服务企业(从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活动的经营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的,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含有“社区”字样,如“社区养老服务”“社区老年照护服务”“社区老年人日间托养”等,经营(业务)范围核定内容应包含“为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居家照护、助浴等”等规范表述。(二)登记养老机构的条件1.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3.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养老机构备案登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的精神,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属地养老机构备案并承担具体工作,举办者咨询政策时应当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承诺书等样本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其提早做好备案的相关工作。(四)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1.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举办者依法向所在地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2.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流程如下: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向县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相关资料,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出具《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前,应与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进行沟通。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取得《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按照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将登记成立申请材料提交养老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养老服务业务部门负责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并明确其具体业务范围。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再依法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五)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设立民办经营性(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举办者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物业、家政等服务企业(机构)申请提供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依法向登记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六)设立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按照《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依法向登记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依法向同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二、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一)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1.新设立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办理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登记管理的同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附件1)和《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附件4),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备案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接受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举办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对备案材料齐全、内容完备的,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附件2),并提供《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3)《养老机构注意事项告知书》(附件5)。对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充相应的材料,补全材料后进行备案,对补交材料后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及时备案,并由民政部门建立相关台账,与市场监管、消防、住建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消防、住建等部门提供相关台账,由各部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库实施监管和督促指导。经提醒和检查督促后仍然不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按规定予以惩戒。2.原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其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动作废,养老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到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设立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养老机构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交回原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交回之日起作废。3.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备案事项的,应于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或情况发生变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附件6)。对材料齐全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附件7)。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指导养老机构补正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民政部门报告,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二)做好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公开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养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备案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信息,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自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养老机构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属地为主、公平正义、公开高效原则,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二)明确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对本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人力资源等内部管理制度。(三)建立综合监管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若干措施》(娄民发〔2023〕35号)的要求,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调监管机制。在指导、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等风险的,由民政部门主导整改的同时,及时向同级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发出《抄告函》(附件8),并积极配合后续查处工作。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养老机构实行重点监管,提高养老机构失信成本。四、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将养老机构的备案登记政策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的理解和掌握。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4.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5.养老机构注意事项告知书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7.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8.抄告函娄底市民政局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娄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娄底市应急管理局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4月16日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民政局: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1.名称:2.地址:3.法人登记机关:4.法人登记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6.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7.经营(业务)范围:8.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9.养老床位数量:10.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占地面积:11.联系人:联系方式:12.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3.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14.环评批复或备案回执(复印件)15.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16.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7.内设医疗机构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复印件)18.使用特种设备的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请予以备案。备案单位:(章)年月日附件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备案编号:年月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备案项目如下:名称:地址:经营(业务)范围:民政局(章)年月日附件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附件4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承诺不利用养老机构的设施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备案单位:(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附件5养老机构注意事项告知书:(养老机构)请认真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等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和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为入住老人提供优质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一、与入住老人签订标准的服务协议。二、对入住老人开展入院评估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档案、信息档案、日常护理档案并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存。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卫生、食品、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上墙公示。四、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五、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六、落实好24小时值班制度,切实做好入住老人安全应急保障工作。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对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和检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安全培训。八、制定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到位。九、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十、每年3月31日之前,将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报送所在民政部门进行年审,工作报告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民政局年月日附件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民政局:我单位有关事项发生变更,该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如下: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请予以备案。联系人:联系方式:备案单位:(章)年月日附件7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名称)变更备案编号:年月日报我局的《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变更事项如下:民政局(章)年月日附件8抄告函(单位):抄告编号:经检查,我局发现位于(地址)的(机构名称),其养老机构备案号(或原许可证号)为:机构性质:(民办公益性/民办经营性/公办),存在以下问题:1.2.3.……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上述情况抄告你单位,请贵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依法处理。特此函告。民政局(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